案例:51岁阿姨自称被人侵犯索赔6.8万,对方赔偿后反告她敲诈勒索
山东淄博,51岁的赵女士到一所学校参加培训,受培训负责人陈某的一番哄骗,两人发生了关系。3天后,赵女士到派出所报案,声称被陈某侵犯,但警方不予立案。陈某给赵女士6.8万元补偿,可赵女士收到钱后,陈某却报警称受到敲诈。随后,警方对赵女士立案调查。
今年年初,赵女士工作的企业倒闭,51岁的她一时间陷入了困窘。人到中年,要重新找一份工作,谈何容易?
所幸,在一个朋友的推荐下,她前往一所学校参加职业培训,学习一些技能,方便日后就业。
培训负责人陈某,第一眼见到赵女士就被其优雅的气质,深深吸引。每当下课时,他总会有意无意地请她到办公室坐坐,交流学习心得。
陈某外表不扬,言行举止缺少内涵。赵女士深知无事献殷勤,非奸即盗的道理,对陈某的热情洋溢,也颇为反感。
奈何对方是培训机构的负责人,不好得罪,否则无法通过考核,就麻烦了。
这天,陈某说是自己生日,请赵女士到宿舍一起庆生。期间,两人举杯畅饮,陈某拍着胸膛对赵女士说:"你放心,有我在,保证你能顺利通过考核,拿到毕业证书。"
赵女士大喜,对陈某感激涕零。不料,对方却要求她拿出诚意来,正当疑惑之际,陈某突然扑向了赵女士,不顾对方反抗,与其发生了关系。
事后,赵女士拿出手机准备报警。谁料,陈某却打起了悲情牌,说自己是一时糊涂,并非是故意侵犯,并承诺一定会让赵女士顺利毕业的。
听了这话,赵女士犹豫了,毕竟关系到再就业的问题,不能得罪陈某,于是含泪妥协。
不料三天之后,赵女士并没有通过培训考核,且陈某也出尔反尔,没有给她办理毕业证,这让她十分恼火。
办公室里,赵女士怒斥陈某不讲信用。陈某则冷冷回道:"你学艺不精,怪谁啊?"
一怒之下,赵女士到派出所报案,称自己遭到陈某的侵犯。警方随即将陈某刑事拘留,可经过调查后提出疑问:
1. 赵女士在案发后为何不第一时间报警,而是要等到三天之后,才到派出所报案?
2. 从手机聊天内容来看,赵女士与陈某之间关系不错,两人之间似乎在为培训考核一事,达成某种交易。
最后,警方以没有有力证据证明陈某是故意侵犯为由,不予以立案。
然而,赵女士也并非善茬,既然不能将陈某法办,那就到学校举报他。很快,校方暂停陈某的一切职务和工作,责令其对侵犯赵女士一事,做出合理的解释。
把事情闹大,陈某慌了,再也没有之前的嚣张气焰。担心会被革职查办,没了仕途,他赶紧约见了赵女士,表示愿意支付其6.9万元补偿,希望她高抬贵手,不要再去告发自己。
6.9万元?这对于一个失业的女人来说,可不是小数目,赵女士犹豫再三,最终被利益吞噬了做人的原则,答应陈某。
收下6.9万元后,两人签写了一份协议,赵女士承诺不再追究陈某侵犯一事,撤销对其投诉。
然而,学校的培训机构终究是教育圣地,不允许品行不端之人继续任教,陈某最后还是被解除了职务。
可他不仅没有反省自身错误,还将矛头指向赵女士,认为是她害了毁了自己的光明前途,一怒之下,陈某报警称受到陈女士的敲诈。
警方确认赵女士收受陈某6.9万元后,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那么,问题来了,赵女士的行为,是否会构成敲诈勒索罪呢?
首先,我们先来看对敲诈勒索的定义。敲诈勒索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犯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中,两人发生关系的行为,赵女士并非自愿,之后陈某食言,没有帮助赵女士通过考核是这起案件中的直接诱因。
赵女士无论在精神上,还是经济上,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失,因此陈某都有责任对她进行补偿。
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必须符合以下四个要件:
1、客体要件:行为人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2、客观要件: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可在这起案件中,赵女士自始至终都没对陈某实施威胁,恐吓,甚至暴力行为,因此敲诈勒索罪名不能成立。
最后,警方认定陈某支付赵女士6.9万元补偿,属于自愿行为,赵女士无罪释放。
人生在世,想要得到的东西实在太多。往往费尽心思和手段的人总是适得其反,得不到心里想要的。越是脚踏实地,安分守己做人做事,惊喜总会在不知不觉中到来。
在遭到侵犯后,赵女士如果能第一时间报警,必能让陈某接受法律的制裁。只可惜,她为了私利选择沉默,无疑纵容了对方的违法,还差点让自己涉嫌刑事,真是得不偿失。
陈某身为培训机构负责人,却行龌龊之事,让人痛恨至极。最后,他也为自己的行为,终究是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对此,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