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存在哪些风险
质押也称质权,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法律咨询:动产质押存在哪些风险
律师解答:为了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以及尽可能地减少银行参与融资服务中的损失,最近在基于供应链金融的基础上,银行针对于中小企业推出了动产质押业务。而且在去年的时候《物权法》的正式颁布又将动产质押列入了担保物权之列,为动产质押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动产质押的推出之后,使得银行与中小企业在资金供求上找到了一个较为可行的结合点,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的需求。
在法律上的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供应链金融中所涉及到的动产质押融资是指企业以其合法所有且符合规定的动产或仓单质押,获取银行融资的业务。企业的动产质押业务可以用于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贴现、承兑、商票保贴等各种业务品种。动产质押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及生产流通中原材料、产成品大量占用企业流动资金等问题,一般适合于那些拥有稳定的购销渠道、较大的销售额和现金流量,存货占比较高的采购企业,或是希望减少应收账款,扶持经销商共同发展,扩大市场份额的制造商等。
在动产质押的过程中,银行往往会选择那些价格变动小、变现能力强、抗跌性好的产品作为融资的对象。同时银行往往还会与一些资质较好的担保公司合作并质押物进行严格的监管,尽可能地降低企业进行虚假质押的风险。但是作为一种新型的信贷模式,银行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也会遇到很多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质押物的选择。银行对于企业用于质押的物品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判断这些拟作质押物的物资是否属于银行要求的品种范围。质押物的选择直接关系到日后一旦企业无偿换能力时,质押物的变现能力,以及银行的损失程度。
2.对于质押物的市场价格进行研究分析,充分意识到市场价格可能带来的风险。银行一般会按照质押物价款的70%左右发放贷款。但是有些货物的价格上升或下降的幅度很大,这样给银行带来风险就比较大。如果质押物的价格突然出现了大幅度的下降,而银行已经按照之前货价的一定比例发放了贷款,那么价格的下降势必会导致银行放款比例的上升,银行面临的潜在风险无言而喻。因此银行应对行业进行充分的分析研究,再定夺是否将该货物作为质押物。
3.对于银行自身的客户也要有充分的认识。银行不能为了追求收益、拓展业务而忽视掉企业客户的信誉问题。因为作为银行,在进行放贷的时候不能排除会有一些企业恶意骗取贷款,出具虚假的仓单,伪造批货单等行为的发生。因此对于企业客户的信誉鉴定也是不能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
相关法律知识:
按质物不同,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我国担保法只规定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区别于以往认为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的观点,新的观点认为质押合同也应当是诺成合同),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质权人对权利质押载明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的各种票单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金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向证券登记机构或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