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男子买到3条假中华后,老板声称被调包,法院判退一赔三
广东揭阳,男子生日当天邀请同事好友到KTV喝酒唱歌时,因KTV卖的软装华子香烟太贵,于是在KTV附近的烟酒店处,支付2100元购买了3条华子香烟。可发现是假酒后,老板声称这烟被掉包了。男子一气之下,告上法庭,要求老板退一赔三。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杨先生生日当天邀请同事好友到餐厅吃饭喝酒后,又相约前往KTV继续唱歌喝酒。在前往KTV时,杨先生因女友嫌KTV卖烟太贵,于是决定自己买烟到包厢招待同事好友。
随后杨先生在KTV不远处的一家烟酒店处,并得到老板承诺百分之百是真品的情况下,购买了3条软装华子香烟,总共花费了2100元。
可在KTV包厢消费时,杨先生的朋友发现其中一包是假烟,杨先生起初还不相信,于是又让其他朋友试了一下,确定三条都是假酒后。杨先生就将发出去的酒全部收了回来,并从KTV处点了两条同款华子香烟来招待客人。
事后杨先生要求烟酒店老板郑某退烟退款时,郑某却声称这三条烟不是他们的,并坚持认为自己的烟是有标记的。
杨先生要求退货退款未果后,退了一步,遂要求郑某提供其他等价真品香烟解决此事。但郑某也不同意。杨先生一气之下,直接向主管部门举报。烟草局鉴定三条均是假烟后,杨先生告上法庭,并请求法院判定郑某退一赔三。
烟酒店老板在法庭上辩解称:
第一,自己卖出去的整条香烟都会在香烟的外包装上,用圆珠笔划一条有特殊标记的线。但杨先生拿回来的3条香烟均没有这个标记线。
第二,杨先生在KTV包厢消费时,购买过同款两条香烟,不排除有被掉包的可能性。
第三,杨先生的支付记录只能证明其在店内购买了3条华子香烟,但并不能证明其购买到的就是假烟。
第四,杨先生事后要求换相同价值的香烟是其心虚的表现,因此不排除杨先生有其他动机。
郑某的辩解,粗看之下,貌似有一定的道理,但法院是讲究证据的地方,法官绝对不会以一面之词来判定谁是谁非,即当事人必须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本案是杨先生发起的维权之诉。根据民法举证“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杨先生负有举证义务。也就是说,杨先生退一赔三的主张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关键在于杨先生能不能拿出证据来证明其买到的是假烟。
随后杨先生在法庭上出示了其与郑某之间的支付记录、烟草局的鉴定报告、KTV的消费清单、KTV提供的从烟草公司进货清单及其销售给杨先生3条华子香烟的段码是其与其烟草专卖品许可证是一致的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在KTV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一方是从当地烟草公司进货的,且其销售给杨先生香烟的段码是与其所持有专卖证是一致的情况下,就可以认定KTV销售给杨先生的是真品香烟。
其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否则需承担不能举证的一切不利后果。
具体而言,在杨先生能够提供支付记录及由烟草局出具的鉴定报告的情况下,就代表杨先生已经完成举证责任,因此郑某就必须拿出与KTV一样的证据来证明其一方的主张。
再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指出,消费者被欺诈,可采取与商家协商处理的方式,处理纠纷;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人民起诉维权。
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认为自己是被欺诈的,那么消费者有权就其被欺诈而提出解决方案,但如果商家不认可这个解决方案或认为欺诈并不存在的,可以拒绝。而消费者则有权起诉商家解决纠纷。
注意!如果双方协商解决后,消费者不能就同一事实再另行起诉。当然,协商不了的情况下,是可以起诉解决双方的纠纷。
换而言之,当时杨先先要求郑某将3条假烟换回等价真品香烟的做法,并不影响本案的定性。
最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明确规定,卖家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欺诈消费者的,消费者可以主张卖家退一赔三。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郑某对于自己的主张,不能凭嘴说,一定要提供证据证明杨先生手上的3条华子香烟不是其一方卖出去的,否则就必须承担举证不利的一切后果。
据此,法院认定烟酒店老板郑某的欺诈事实成立,故判定其需退回烟款2100元,并支付杨先生三倍赔偿金6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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