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奉贤,保姆在雇主家中发烧死亡后,家属索赔158万被法院驳回
上海奉贤,一雇主通过平台雇佣了一位保姆到家中照顾两位老人。保姆在雇主家中发烧后,雇主第一时间联系平台,老人也让保姆赶紧去医院就医。可保姆当天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家属却将雇主及平台,一起告上法庭,索赔158万元。
黎先生夫妇平时工作比较忙,没有办法照顾家中年迈的父母,于是联系网络平台,希望能够找到一位有责任心的保姆,到其家中照顾两位老人。
得知黎先生的诉求后,平台为他推荐了一位非常有经验的保姆华女士。看到华女士的工作履历及见到其本人后,黎先生非常满意,遂与其签订了合同。
去年7月某天早上,华女士感觉自己有点发烧,于是自行找了点药来吃,但没太大作用。随后华女士赶紧把自己的情况告知黎先生。黎先生妻子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联系了当时介绍华女士的平台,并表示想换人。
随后黎先生的母亲亦多次提醒华女士赶快到医院就医,可华女士却认为只是普通的感冒发烧而已,没什么大碍,休息一下便好。于是其在黎先生母亲的搀扶下,回到自己的房间休息。
事发当天中午,黎先生的母亲察觉不对劲后,赶紧联系黎先生及其家人,得知这一情况后,黎先生也第一时间联系平台让其派人过来。
黎先生及平台工作人员赶到家中后发现,华女士因发烧导致昏迷,遂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其送到医院抢救。但不幸的是,华女士最终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鉴定,华女士的死亡原因是因发热引起的急性呼吸衰竭。事后华女士的家属认为,华女士在工作过程中发烧,作为中介的平台及雇主黎先生,未及时将其送医救治,均存在过错行为,因此家属将双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两被告人共同赔偿其一方经济损失合计158万元。
#以身说法#
从情理上讲,自己的家人到别人家当住家保姆,却仅仅因为发烧而死亡,作为家属确实难以接受。这一点,相信大家都能够理解!
但从法律角度来说,要求对方承担责任,就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对方主观上确实存在一定的过错;二是确实造成了损害结果发生;三是损害结果与对方的过错行为必须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注意!即便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也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划分责任。
比如说,张三与李四喝酒时,张三有恶意劝酒行为,李四因大量喝酒导致意外死亡。那么这种情况下,张三不会承担全部责任,因为李四作为一个人成年人,其应当对事物有分辩能力。因此,即便张三要承担责任也只是部分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
首先,《民法典》第961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962条同时还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具体到本案中,平台只是作为一个中介机构,其一方只要如实将双方的实际情况、需求,告知雇主黎先生和保姆,那么证明其一方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因此保姆在工作过程中造成的损害,自然与中介无关。
其次,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规定,受《民法典》调整。
《民法典》 第1192条明确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接受劳务一方能够证明其一方没有过错行为的,那么就无需承担责任。
正如前面第1点所说,华女士家属要求接受劳务的黎先生一方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就必须证明黎先生或其家人有过错行为,且其过错行为与华女士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发现华女士发烧后,黎先生母亲第一时间且多次提醒华女士尽快到医院就诊,那么就代表其一方已经履行了提醒注意与及时救助的义务。
意思就是说,从社会大众普遍认知来看,非专业人士在得知华女士仅仅是发烧的情况下,是不可能会意识到发烧会导致死亡的。因此黎先生及其家人只要及时提醒了华女士就医,那么就代表其一方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法院同时还认为,接受劳务的一方黎先生为华女士提供了有空调的休息环境,且华女士的工作内容也没超过合同规定的内容,因此从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来看,黎先生一方也没有存在过错。
最后,华女士是成年人,其应当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因此其一方因疏忽大意而造成的损害,其个人应当为此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平台与黎先生一方无需承担责任,故驳回华女士家属的全部诉求,并判定其一方承担案件受理费。
最终,黎先生出于自愿,支付了家属1万元作为经济补偿。注意!这是自愿的,并非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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