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闯红灯造成交通事故为什么司机也要负一定责任?
近日,由闯红灯引起的交通事故在网上引起热议。
该事故引发了一场争论,关于对责任的分配和对弱势群体的关注。
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因为驾驶员王某,按交通指示灯“绿灯行”正常驾驶。
但是驾驶过程中,一行人不顾交通规则闯了红灯,该行人走到路中间的时候被机动车车主不小心撞了。
因为绿灯亮起的一瞬间,机动车车主起步比较快,造成没有观察周围A柱的遮挡。
之后在中间转弯的过程中遮挡了行人,而行人又恰好没有遵守交通规则,机动车车主看到行人的一瞬间就踩刹车。
但是由于车辆行驶的惯性,再加上机动车车主起步比较快,因此即使机动车车主踩了刹车,车辆依旧撞上了行人,结果就发生了轻微的剐蹭。
事故发生以后,王某迅速下车查看行人的伤势,并表明自己在此事件中是无辜的,自己只是正常行驶,事故是由行人闯红灯导致的。
然而行人却坚持认为王某应对自己进行全额赔偿,这必然引发了王某的愤怒和不满。
在当时的情况下,行人闯红灯发生了交通事故,机动车车主王某认为责任在行人,自己没有一点责任,更何况即使有责任也应该是行人赔偿他的剐蹭费用,所以就想不了了之,结果行人却对此事的处理结果不满意,行人执意让王某赔偿,王某不依,直接选择了报警。
交警来了之后,在了解事情的缘由过后,判定行人负大部分责任,因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行人闯红灯引起的,所以行人负90%的责任。
而机动车车主王某也并没有全然无责,经交警判定机动车车主王某需要负10%的赔偿责任。
这一判决充分体现了交通事故责任的按事故占比公正分配原则,以及对交通秩序的维护。
然而机动车车主王某当场翻脸,直言:“他闯红灯,凭什么我负责?”
随后交警给出以下几点原因:
一、行人作为弱势群体
虽然这个行人闯了红灯,但是身为司机,没有在起步前对周围路况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及时的反应,因而间接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
行人作为弱势群体,司机出于人道主义,有责任做出10%的赔偿。
二、机动车过红绿灯时应礼让对向车辆
机动车过红绿灯时应礼让对向车辆或对向行人及非机动车。
即使在行人闯红灯的情况下,司机也应该快速做出反应,礼让对向行人,避免事故的发生。而该机动车车主并未礼让行人。
三、机动车起步应当缓慢
机动车车主应当缓慢起步,起步前应当观察周围路况,然后慢慢通过十字路口或红绿灯。
而该机动车车主因为绿灯的一瞬间起步比较快,造成没有观察周围a柱的遮挡,也是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四、教训、提醒作用
该事故经判定对机动车车主和行人均进行处罚,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作为教训和提醒作用,避免以后还有行人肆意妄为继续闯红灯,也避免机动车车主起步太快,或者起步一瞬间不观察周围路况。
如果在这次事件中行人占全责备,那么看到闯红灯的行人,可能会激发一些机动车车主的恶意。
一些机动车车主可能会认为,“反正是行人占全责,并且是行人闯红灯在先,自己什么事也不会有,撞死了就撞死了。”可能会导致人们逐渐轻视别人的生命。
因此机动车车主理应负小部分责任,对行人进行10%的补偿。
这起事件是一起很正常的交通事故,同时也是一个很有争议的关于法律方面的问题。
行人闯红灯明明是行人的问题,但机动车司机不管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至少10%的赔偿责任。
虽然这个赔偿可以由保险公司来进行,可是行人的过错,机动车车主无论如何都要承担责任,这不管怎么看似乎都是有问题的。
这个规定也引发了很多的热议和不满,许多人认为行人的过错,为什么要让机动车车主承担责任?为什么要让机动车车主替别人的过错买单?
有些人甚至认为这样会争长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为发生,甚至可能导致交通事故更加频发。
然而事实并不是这样的,这种根据双方过错占比来划分承担责任的比重,其实是为了更加公平的去处理交通事故中存在的问题。
有的国家实行不管什么原因,机动车车主全部责任制,有些国家则是行人闯红灯,行人全部责任制,这些国家所制订的规则不也是为了更好的处理交通事故吗?
相较于其他国家的全部责任制,我国的按过错占比,反而更显得人性化。
一方面它保证了行人在遭受交通事故时,能够得到一定的救治和补偿,另一方面,它也保证着机动车车主的利益。如果行人有明显的闯红灯、横穿马路等明显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那么行人则承担大部分责任。
它在保障行人权益的同时,并没有剥夺机动车车主的利益,而是充分考虑双方的过错,然后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定夺。
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根据交通法律法规,闯红灯是一种违法行为。“红灯停,绿灯行”是每个人都要遵守的交通法则,它可以保障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
无论任何人,都应该按照交通信号灯去行驶,在绿灯亮起后,缓慢起步,观察路况后,合理行驶。
王某作为机动车车主,在绿灯亮起后按照交通规则正常起步行驶,并没有什么违法行为。
而行人的闯红灯行为无疑是存在安全隐患的,在一定程度上给他人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威胁。就此交通事故而言,王某要求行人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当交警判定王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时,一些人理所当然的会这样的判定做出了质疑,认为不能因为行人是“弱势群体”,就对其进行宽容处理。
往样的看法忽视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违反了交通规则,法律不应该因为行人处于弱势地位,而变得苛刻或宽容。
强调个体的弱势,不意味着可以为他们提供免责的特权,但同时也意味着他们不应该为此负全责。
保护弱势群体应该在公平和正义的基础上进行,而不是以削弱其他人的权益为代价。
举个不太恰当的例子,假如机动车驾驶员,不小心撞死了行人,那应该一命还一命吗?
答案肯定是否定的,机动车车主不小心撞死了人,最终面临的是牢狱之灾,只有故意伤人,情节严重的才有可能面临死刑。
当机动车车主认错态度良好时,在事故双方协调好的情况下,行人家属对机动车车主进行谅解,机动车车主甚至可以减刑。
在人道主义中,交通规则看似向弱势群体倾斜,其实这又何尝不是对机动车车主的一种利益的保护。
所以该事件的判决不仅维护了交通秩序和公平正义,也起到了教训和提醒的作用。
通过对事故责任的明确界定,人们将更加理性地对待交通规则,增强自身的交通规则意识和责任感。
同时,行人也应当认识到闯红灯行为的危险性,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共同为创建安全和谐的交通环境做出行动。
综上所述,这起交通事故的判决体现了责任按比公正分配的原则,维护了交通秩序和公平正义。
法律只有公平和正义,无强弱之分,不因身份而改变判定结果,而是通过严明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公正。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尊重交通规则,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出安全、良好的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