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案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北京嘉德安泰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人:胡某
被告人:刘某
被告人:孙某
被告人:齐某
被告人:刘某某
【案情】
北京嘉德安泰商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胡某自2012年以来,雇佣被告人刘某、孙某、齐某、刘某某,通过网络等途径,在本市海淀区大河庄苑3号楼1单元102号在对外销售耗材时掺杂销售假冒硒鼓。其中,被告人胡某负责公司全面经营管理工作,被告人刘某负责协助胡某处理公司事务,被告人孙某负责销售、培训工作,被告人齐新某责销售工作,被告人刘某某负责采购及销售工作。2012年10月17日,被告人胡某等五人在上述地点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现场从该公司位于本市海淀区大河庄苑6号楼106号的库房内起获松下牌硒鼓73个,三星牌硒鼓497个。经鉴定,上述三星牌硒鼓均系假冒,其中393个假冒三星牌硒鼓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76410元。
法院认为:北京嘉德安泰商贸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胡某等五人以公司名义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三星牌硒鼓,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孙某、齐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被告单位北京嘉德安泰商贸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胡某等五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同时考虑到被告单位及五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对被告单位北京嘉德安泰商贸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胡某等五人均依法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单位北京嘉德安泰商贸有限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胡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刘某、孙某、齐某、刘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各罚金二万元。
【点评】
该案系海淀法院自2013年8月成为北京市首家知识产权案件综合审判试点法院以来,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结的首例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该案涉及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在一案中的处理,且在证据方面存在与传统刑事案件有较大差异,审理难度较大。该案的审结贯彻了“以刑事规则指导程序,以民事手段辅助查明”的原则,对涉案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与正品进行了现场勘验,并专门建议公诉机关通知被害单位技术人员作为证人出庭,对涉案物品的假冒注册商标进行核实,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鉴定方法予以说明;针对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专门建议公诉机关通知鉴定人员出庭说明价格鉴定方法,并充分听取了诉讼各方意见,一改以往刑事审判部门直接采纳鉴定结论的作法,既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又充分查明了案件事实,体现了综合审判的优势,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