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例:修车不付款,可以扣押车辆吗?
众多开店的老板可能有这样一个疑问,为顾客提供服务后,种种原因,顾客不付款,或者只付一部分款,可以扣留顾客不让他走吗?可以扣押顾客的东西吗?近日,鹿邑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份,张某驾驶车辆在鹿邑县观堂乡与另一辆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协商,张某自愿承担两辆车的全部修车费用。
张某将事故车辆送至王某处进行维修。维修结束后,张某认为12790元费用过高,仅向王某支付了2000元。王某未收到全部修车款,便将车辆扣押,并将张某诉至鹿邑法院观堂法庭请求支付剩余修车款10790元。
法院调解
承办法官接案后,详细了解案情,对原、被告释法明理,“王某完成修车义务,张某应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款支付。若认为价款过高,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王某未收到全部修车款,按照《民法典》规定有权留置车辆”。
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张某再向王某支付修车款5000元。王某归还车辆,案件妥善化解。
法官说法
大众所说的“扣押”,一定程度上等于法律意义上的“留置”。《民法典》设置“留置权”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平原则,保护债权人利益,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
关于留置权的行使,在我国有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1995年《担保法》中仅限于保管合同、货运合同以及承揽合同中适用留置权,也即仅可留置保管、运输和承揽制作的货物。1999年《合同法》中又增加了仓储合同和行纪合同。直至2007年《物权法》的问世,留置权才不再限制于几类合同中,只要符合留置权的法定构成要件,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得留置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外,均可留置。
留置权的法定构成要件有哪些呢?
1.需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占有动产,比如抢夺、骗取;2.占有的动产需与债权具有牵连关系,如因保管、运输、加工承揽货物等发生的债权,条件满足时,可以留置货物;3.债权已届清偿期,如果债权未到清偿期,则债务人能否清偿债务处于不确定状态,债权人不能行使留置权。
另外,非经法定机关和法定程序,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否则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构成非法拘禁罪。所以,因种种情况顾客不付款时,可以在符合留置条件时留置相应动产,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追要钱款,切不可扣留人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来 源:鹿邑县法院、豫法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