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劳动关系转移?对于劳动关系转移是否有补偿?
将员工的劳动关系由原用人单位转移至另外一家新用人单位,在此过程中需要由原用人单位、新用人单位与员工一起签署三方协议,员工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网友咨询:
什么是劳动关系转移?对于劳动关系转移是否有补偿?
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朱景鹏律师解答: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现在很多公司为了节约人工成本减少劳动纠纷,都把原来员工的劳动关系交给职介或劳务派遣公司管理,这样单位可以避免了很多劳动纠纷。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而劳动关系转移就是转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社会经济关系。
通常,劳动关系的转移并非出自劳动者本人的个人意愿。因此,为了保护劳动者,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转移前后的工作年限是连续合并计算的。将来劳动者无论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享受法定带薪年休假,都有相应保障。
劳动者能否得到离职经济补偿,主要看在业务划转过程中原公司与新公司之间达成的协议。如果双方约定由原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则员工将来在新公司离职时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仅从入职新公司以后计算。如果双方约定,原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是由新公司一并承担将来员工离职时的经济补偿金,则员工主张现在获得经济补偿金将不会得到满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朱景鹏律师解析: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劳动关系转移到子公司的处理方式
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有两种方案:
1、原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工龄清零后,再入职子公司;
2、与母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与子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关系开始时间即为原公司的劳动开始时间,或者在新签订的合同中,明确注明把原公司的工龄合并计算为子公司的工龄等具体条款,以免被公司忽悠。 若员工不愿意到新公司,则原公司可和员工协商解约,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在集团公司下属不同法人之间调转的,如果都是通过劳动合同的方式,即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合同,新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在两个单位的工作年限是不连续计算的;如果在原单位的劳动关系没有终止,而是通过集团调动的方式,由一个单位到另一个单位工作的,那么工作年限需要连续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朱景鹏律师简介
朱景鹏律师,法学专业,执业以来处理过几百个案件,在工伤、交通事故、侵权、婚姻、借贷等方面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处理刑事案件有独特的办案技巧,对当事人本着人文关怀,争取让每一个案件得到公平正义!
本文原标题《什么是劳动关系转移?对于劳动关系转移是否有补偿?》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