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档案丢失还能办理社保退休吗
现在不仅是单位的人希望办理社保退休,普通人也有很多以个体身份买社保,以此增加退休收入。但是如果社保的相关档案丢失了,还能办理社保退休吗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社保档案丢失还能办理社保退休吗及其他相关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案例】
1992年,某手表厂职工张媛(化名)请求调入某局下属某企业。该单位将张媛的档案从原单位拿到本单位人事科后,就让张媛在家等通知。直到1997年,该企业才告知张媛,她的档案早几年前就找不到了。因没有人事档案,张媛也就无法调到其他单位,也无法办理社会保险,到了退休年龄也没退休工资,只能从事作维持生活。苦恼多年的张媛终于决定打官司,她起诉称,由于被告未能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造成档案丢失,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损失6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查明,某局下属某企业于1994年拆分出下属某企业和另一企业。2005年,某局撤销时,这两个企业也同时被撤销,分别并入某局,后根据上级文件要求上述两个企业在业务资产、在编人员及档案划交给某局。2008年3月,济南某局移交两个企业的在册工人档案花名册中均没有张媛的名字。法庭还查明,张媛因没有档案无法回原单位上班,又无法调入其他单位工作,并无法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至今还未能办理退休手续。
该案因双方分歧较大,法院调解未果。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上海某局一次性赔偿原告6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庭审依法对此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关待遇应具备的重要凭证,其价值不在于它的本身而在于其潜在、间接的物质利益。”本案一审承办法官认为,档案的存在及其所记载的内容对公民的生活具有重大的影响,任何公民、法人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对于被告以原告的主张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问题,法官介绍说,依据《》第137条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本案中,张媛基于人事档案丢失主张赔偿损失应适用诉讼时效之规定。原某局下属单位劳动人事科于1997年5月出具的书面材料可以确认1997年5月张媛并不知晓人事档案已经丢失。结合张媛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及其曾分别于2013年5月、2013年8月诉至法院主张相关权利等情况,可以确认张媛基于人事档案丢失主张权利并未超出最长诉讼时效。
关于被告上海某局是否为适格当事人的问题,办案法官解释,首先,被告单位劳动人事科系管理劳动人事关系的内部职能部门,档案接收应属于其职责范围,其向手表厂劳资科出具的说明,可以确认该单位确实接收了张媛的人事档案,因其管理不善导致人事档案丢失,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亦应由其承担。该企业于2005年并入济南某局而后其管辖区段内的单位企业于2008年划交上海某局管理,故该企业的权利义务最终继受主体应为上海某局,张媛因档案丢失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最终应由上海某局承担。上海某局系本案的适格被告,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