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诈骗罪重审检察院撤诉,法院登报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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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我院审理的王琼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8)黑0281刑初178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王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二、被告人王琼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万元责令退赔。
宣判后,被告人王琼不服,提出上诉。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2019)黑02刑终307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18)黑0281刑初178号刑事判决,发回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0)黑0281刑初12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琼不服,提出上诉。齐文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2021)黑02刑终248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20)黑0281刑初129号刑事判决,发回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院立案后,讷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4月12日以黑讷检公诉撤诉[2022]Z5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因证据发生变化决定对王琼撤回起诉。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作出(2022)黑0281刑初23号刑事裁定,准许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撤诉。
王琼不服,提出上诉。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2日作出(2022)黑02刑终1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我院(2022)黑0281刑初23号刑事裁定。我院现发布公告:王琼无罪,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向王琼赔礼道歉。
讷河市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0日
延伸阅读:对错案登报道歉彰显司法公信
- 发布时间:2015-09-10 来源:经济日报
法院登报道歉,消除对蒙冤者的不利影响,彰显了维护司法公信的真诚态度。这种严肃的道歉表明了司法机关勇于认错并加以改正的决心,有利于减少或者避免冤案再现
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亳州市委机关报《亳州晚报》上刊登一则公告,为“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原判有罪的19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他们赔礼道歉。律师称,安徽高院的这一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
安徽高院的这一做法值得点赞。多年来,尽管经司法机关审理过的冤案、错案在多方努力下还了部分蒙冤者清白,并向蒙冤者赔偿、道歉,但公开登报道歉的十分罕见。毫无疑问,过去的口头道歉与这次的登报道歉还是有区别的。口头道歉相对来说容易一些,产生的作用比较有限;而登报道歉则显得较为严肃,产生的作用更大。因为,这种道歉蕴涵着多种信息,比如消除对蒙冤者不利影响,以真诚态度维护司法公信等。
由于没有先例,过去很多法院宁愿悄悄向蒙冤者道歉,也不愿以看得见的方式道歉。事实上,法院公开道歉,不仅不影响司法机关形象,相反会给司法机关形象加分。因为这种严肃的道歉表明了司法机关勇于认错并加以改正的决心,有利于减少或者避免冤案再现。
尽管这种道歉方式对安徽高院来说可能是个小动作,但在社会上产生的正能量是很大的:一方面,能让社会人群重新认识和接纳蒙冤者;另一方面,也给蒙冤者注入了信心,让他们尽快融入社会,开始新的工作和生活。从某种意义而言,司法机关这一举动,能让公众相信社会公平正义。
笔者以为,法院就错案、冤案公开向蒙冤者道歉,应该成为一种司法自觉,一种惯例,甚至有必要成为一种制度。同时需要指出的是,登报道歉值得肯定,但不能仅是道歉了事,还应该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道歉之外,法院更须亡羊补牢,严格依法审判,尽最大可能做到所办案件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转自:刑事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