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知识
小编整理了工伤保险知识有关问题,帮助你解决对工伤保险问题的解读: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调查核实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调查核实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所进行的调查应当是必需的。实际工作中确实需要对某些材料证据进行核实的,才进行调查。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诊断证明书或诊断鉴定书不符合要求的(关于职业病的诊断证明书或诊断鉴定书的格式,卫生部有规定和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二是调查核实应当合法。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不能干扰被调查单位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应由至少两名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对在调查过程中知悉的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予以保密,并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三是依法行使职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1)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2)依法查阅与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3)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四是必要时可以委托调查核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书面审核后,认为需要进行调查核实,而自己去调查核实又很困难的,如对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受到的伤害进行调查,可以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需指出的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被委托部门调查核实的证据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由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时,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怎样予以协助?
为确保工伤认定结论的客观公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可以根据需要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过程中,不同的单位和人员应从不同方面给予配合协助。有配合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如果是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应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说明申请材料的各项内容以及提供的有关证据情况。如果不是申请主体,对于用人单位应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的询问事项如实回答,如实提供各项材料,对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的,应配合安排并应主动告知知情人员情况;对于职工,应如实回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询问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对于工会组织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核实情况有关的线索并开导职工如实提供情况;对于医疗机构,应如实、客观地回答与医疗诊断相关的询问,并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解释医疗伤病情况;这里的有关部门包括出具有效证据的各相关部门,如在机动车事故中出具证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宣告死亡结论的人民法院等。
3、工伤认定决定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工伤认定决定包括下列事项:用人单位全称;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间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认定结论;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工伤认定决定书应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4、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应该如何办理?
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5、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只要其所在的单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其职工都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依法受理。
6、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评残标准,以及工伤保险方面的有关政策,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制度。也就是说,通过劳动能力鉴定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的级别。
7、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几级,各级别的划分原则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第22条第2款规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1级,最轻的为10级。
按照目前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各级别的划分原则是:1级是指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2级是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3级是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4级是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5级是指为器官在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6级是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7级是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8级是指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9级是指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10级是指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8、生活自理障碍分为几个等级,各级别的判定依据是什么?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各级别的判定依据分别是: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是指生活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均不能自理的情形。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是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中有三项不能自理的情形。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是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中有一项不能自理的情形。
9、职工发生工伤后,具备什么条件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有关规定,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经过治疗后,伤情处理相对状态;二是虽经治疗,但还是造成职工存在残疾;三是工伤职工存在的残疾达到了影响劳动能力的程度。工伤职工具备上述三项条件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10、职工发生工伤后,谁有权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以及工伤职工的近亲属都有权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规定用人单位有权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主要是考虑工伤职工是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与用人单位的利益直接相关,对于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自己不申请鉴定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可以更好地保护用人单位的权益。
规定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权利,主要是考虑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权利是工伤职工的一项当然的权利。为更好地保护工伤职工这项权利的实现,《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工伤职工的近亲属也有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权利。
11、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向谁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12、职工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应该怎么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的规定,职工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13、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工伤职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应该怎么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的规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工伤职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