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卫大爷起诉2倍及3倍工资,法院:这种情况不能主张加倍工资
退休人员是否可以享受节假日三倍工资?家住河南鹤壁市山城区的李大爷便遇到这一问题。
他在退休后受聘于当地某物业公司,担任门岗保安。辞职后,他向物业公司索要双休日双倍工资和节假日三倍工资,遭到了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则案例。
李大爷出生于1956年,现已年过六旬。2021年6月,早已退休的他应聘到当地一家物业公司担任门岗保安。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1500元,每月休息2天,每天三班轮岗。次年2月,李大爷离职。
李大爷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申请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获受理。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物业公司支付用工期间双休日工资共计7724.14元(68.97元×56天×2倍);宫物业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元旦1天、春节3天,法定节假日工资共计1862.19元(68.97元×9天×3倍)。
鹤壁市淇滨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本案中,原告李大爷2021年6月到被告物业公司工作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原告与被告物业公司之间应成立劳务关系,而不再成立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被告卢物业公司与原告约定月工资1500元,履行门岗保安职责,每月休息2天,施行三班倒的工作制度,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且被告物业公司依约履行了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原告主张的双休日双倍工资和节假日三倍工资,属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的范围,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因此,享有双休日双倍工资和节假日三倍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而本案原告与被告物业公司系劳务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物业公司工资支付双休日双倍工资和节假日三倍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转自:九派新闻、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