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全国各地养老保险转移新政策
2010年全国养老保险转移新政策大汇总:以下是全国各省市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执行办法和意见:
国务院决定实施全国统一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制度
会议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 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 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暂行办法规定了统一的办理流程,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 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参保,只需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转入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协调办理审核、确认和跨地区转续手续。国家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社 保机构信息库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政策发布: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养老保险异地转接何处申领不再扯皮
我省户籍,在外地参保,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后又跨省就业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移到户籍所在地,就业地应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其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归集到户籍所在地。
非我省户籍、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外省的参保人员,根据规定待遇领取地确认为我省的,如曾经在我省两个及两个以上城市参保缴费,按照“从长从后”的原则确定待遇领取地。政策发布: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
启动职工养老保险跨省转接有年龄限制
办法明确规定,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无论是跨省转入、转出就业,或是在本省范围内转移就业,只要参保者符合相应年龄条件(男性50周岁以下、女性 40周岁以下),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政策发布:河南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 通知
:7月1日起医保关系实现无障碍转移接续
从今年7月1日起,广东省医保关系将打破流动壁垒,实现异地无障碍转移接续。这是记者从7日召开的2010年广东省医疗生育保险工作座谈会上获悉的。广东同时将在、、、、等5个地市开展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跨市就医试点。政策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养老保险转移手续规范
天津市灵活就业人员跨统筹范围转入的,办理跨统筹范围转入养老保险关系,必须具有天津市户籍,同时满足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0周岁。经办机构应核实灵活就业人员户籍、本地及外省市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对符合规定的,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接收函”,在收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资金后,通知灵活就业人员续接养老保险关系。
省出台养老保险转移细则
一、已领者不能转移
据悉,凡是参加了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既包括跨省流动、也包括省内跨市、县(区)流动的人员均在此次实施范围内。但已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资金转移:
二、统筹基金统一按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政策发布: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养老保险今后可跨省转移采取“双转移”模式
今后,养老保险关系转接将采取“双转移”模式,其中个人部分全额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 续: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 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同时规定,流动就业人员离开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开具统 一样式的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只要提出转移接续的申请,所有手续都由相关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养老险异地转续缴费年限不折算
北京市人保局相关负责人透露,对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全国养老保险异地转续,北京正在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有网友提问说,自己以前的社保关系在深圳,从2009年年底开始在北京工作并在北京缴纳社保费,但其户口目前还在广州且近期没有调入北京的可 能。对此,人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这位网友只需要在转出地开具缴费凭证,在北京的单位提出转移接 续申请;北京审核后开具“同意转入函”,转出地接到此函后打出缴费明细并转移养老基金至北京。
壮族自治区从制度上保障了养老保险实现“无障碍”跨省转接。
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正式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该《办法》规定,无论是城镇职工还是农民工,跨省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