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劳动关系雇主制度之构想
【劳动关系】完善我国劳动关系雇主制度之构想
1、逐步扩大雇主范围,从实然状态走向应然状态。英国劳动法通过一系列标准建立的雇主确认制度,以及大陆法通过劳动关系特征认定确认雇主确认制度,均植根于对劳动关系实质的判定,它不否定任何个人、团体或组织成为雇主,这是基于劳动关系本质认识基础上的雇主界定理论的应然状态。我国目前将劳动关系中雇用主体界定为用人单位并不是基于劳动关系实质作出的,而是在计划经济下的用人体制向市场经济的用人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受经济发展、社会转型和用人机制逐步转换等因素的制约,而选择实然状态。随着经济发展和劳动力配置不断市场化,我国的雇主范围确定应当逐步从实然走向应然。
2、对雇主界定建议采用列举、抽象标准及排除法结合的方法。通过列举可将一般情况下的用人单位纳入,抽象定义可指导法官对复杂案件作出理论判断,排除法将对于排除劳务关系有积极作用。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对雇主的界定基本采用此法。其第2条第2款规定,称雇主者谓雇用劳工之事业主、事业经营之负责人或代表事业主处理有关劳工事务之人,凡在私法契约中雇用劳动,并将其纳入其劳动组织中者,即为雇主。学者解释,雇主不必为事业主,家长使用家庭雇工,其家长即为雇主,雇主亦可能同时为第三人之受雇人,不仅自然人得为雇主,法人亦得为雇主,法人包括公法人和私法人在内。[7]
3、采取积极措施解决雇主范围扩大带来的问题。从应然状态确定劳动关系的雇用主体,雇主范围必然会扩大。这会带来诸多问题,如社会保险方面和劳动合同方面的问题等。笔者认为,随着雇主范围的扩大,对于这些特定的雇主在社会保险方面和合同制度方面可以做出特别设计。例如,特定雇主可以不承担工伤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责任,在劳动行政部门登记用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保险基金承担,这样一则促进就业和管理,二则可以解决雇主的用工之忧;再如,养老保险可采取个人缴纳和社会补贴相结合办法,即在此类劳动者自己缴纳保险费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给与适当的补充保险,以促进就业、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将更多实质上属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纳入劳动法保护的范围。
总之,从英国劳动法对劳动关系中雇主的界定来看,其雇主的范围不受预先划定的主体限制,是从劳动关系的本质出发,确定雇主的范围。我国劳动法目前对劳动关系中雇佣主体的界定是先预先划定主体范围,这样难以将所有本质上属于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均纳入劳动法律的保护。这种状况应当得到完善,应从本质出发确定范围,不应从范围出发寻找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