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税法律问答
房屋租赁税法律问答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关于房屋租赁税的征收知识你了解多少呢
●问:个人出租住房如何纳税
答:1.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3.在3%税率基础上减半按1.5%征收营业税;
4.按4%税率收房产税;
5.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租用个人商用房,要交哪些税税率是多少
答:房东是纳税义务人,营业税是租金的5%,房产税是租金的12%,个人所得税:x20%,租金在4000元以上的可扣除20%。
●问:出租住房如何代开发票
答:到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分局代开,并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合同、付款证明、经办人身份证。
●问:个人住房无偿提供给单位使用,是否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答:个人住房无偿提供给单位使用,免征土地使用税;无租使用个人住房,由使用方缴纳房产税,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
●问:我们公司出租房子,应该开什么发票给对方,我们可以自己开吗如果不行,是去地税局代开吗代开需要缴纳哪些税费,税率是多少
答:房屋租赁使用服务业统一发票。对临时发生、超出企业经营范围的业务,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企业出租房屋要缴纳以下税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问:公司房屋转租需要缴纳哪些税
答:公司房屋转租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转租房屋收入不征收房产税。
●问:租房时房东在合同中规定:“本合同租金所应缴纳的税金由承租方缴纳”,请问这样规定合理吗
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强制性规定的和同无效。税收是国家以法律、行政法 规强制性规定的形式授权实施的行政征收活动。征收项目、纳税义务人、税率等均由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对出租房屋获取租金所应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出租人,且营业税的计税基数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房东在合同中作上述规定明显有非法转移纳税义务的企图,且有非法降低计税基数逃避纳税的嫌疑,违反了税收征管规定,属无效合同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条款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房东无权要求承租人承担他自己应缴的税金。
【拓展阅读】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物业费是否缴印花税
我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房屋租金和物业费是分别列示的,在缴纳印花税时,是否要将物业费算进去税率是多少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因而,你企业所签订的该房屋租赁合同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即:合同所载实为两种经济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详细]
●无效房屋租赁合同要缴印花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规定:“7.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贴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法规,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法规贴花...[详细]
●许碧延与泉州百货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案
原告李瑞仁、许碧延与被告福建省泉州市百货公司、被告福建省泉州市百货公司商贸大厦及第三人黄光林、第三人泉州市纵横制冷设备销售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洪志铭、施秀让、第一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晓青、第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陈礼涵、第三人黄光林的委托代理人黄清对、第三人泉州市纵横制冷设备销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惠芬到庭参加诉讼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有承先父李文揽二层楼屋一座,址在鲤城区中山南路251号,长期由泉州市房管局统一代管,并由泉州市百货采购供应站租赁使用...[详细]
●沈阳宗教房产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案
上诉人沈阳市宗教房产经理公司因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03]大民房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此案后,由审判员董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关云光、审判员马岩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以下问题:
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需依法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后,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时,方可依法予以判决。辩论权是法律赋予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辩论权的行使是以法庭辩论为核心,法庭辩论阶段是将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审判全程的集中体现。原审法院在审理此案中,未依法定程序完成法庭调查并进入法庭辩论阶段...[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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