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定义
【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定义
什么是劳动关系目前普遍的定义为: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从狭义上讲,是指受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建立的关系。本人认为,该广义的定义未充分地体现出劳动关系的特点,在有些雇用关系与劳务关系中也同样可以体现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只有劳动关系才属于劳动法所调整的范畴[2],所以狭义的定义犯了循环论证的错误。
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 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组织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管理;而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
根据劳动行政部门的规定[3],劳动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该规定第项的表述显然是存在问题的。本人认为,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份,作为确认与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条件之一,就将许多与用人单位业务无关的岗位排除在劳动关系的范畴之外[4]。因此,第项条件应当更正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为实现业务目标的所需的有机组成部分”较为合适。
有人认为:劳动关系的成立与否,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主体合格,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主体范围;2、双方订立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因为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5];3、双方履行了劳动的权利与义务;4、属于劳动法所调整的范畴的[6]。
根据以上的规定,我们可以将劳动关系定义为:劳动关系是指符合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主体资格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用人单位的经营目的而建立在劳动合同关系基础之上所产生的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