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善意取得的内涵以及价值分
【担保合同知识】担保物权善意取得的内涵以及价值分析
学者普遍认同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所有权,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已经无法满足现代交易活动的需要,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扩大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保护交易安全和促进商品流转的法律制度应具有普适性而不仅局限于动产。合理扩张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能够顺应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趋势,维护现代社会的经济交易安全。
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即是以担保物权为客体的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占有人以他人的财产为债权设定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善意的担保物权人有权处分该财产,以获得优先受偿的制度。
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面临着原权利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这种冲突从深层次的价值角度来分析,实际上是所有权保护与交易安全这两个价值之间的冲突。一项法律制度在面对价值冲突时,要作出选择,并且要有充分的令人信服的理由。
静态安全,是指法律保护权利人所有的财产权益的安全,禁止他人非法占有,强调的是交易应以交易者拥有的权利为限,超越权力范围的交易应属无效,保护重点在于所有权人。动态安全,是指法律保护交易当事人基于交易行为所取得的利益,重点在于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一般说来,这两种安全是一致的,但有时也会发生冲突与矛盾,这就要求权衡利益得失,以确定法律所保护的对象。正如尹田教授指出的:“对之与整体观察,则对所有人利益的伤害被认为仅仅是其个别利益的伤害,而对善意受让人利益的伤害却因其被认定为对交易安全整体秩序的伤害,而鉴于整体利益的保护重于个别利益的保护,法律保护的天平倒向了善意受让人一边。”担保物权善意取得制度侧重于保护善意受让人基于交易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从而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该制度的确立,使善意受让人在进行交易时只需按照一般社会常识判断让与人是否拥有处分权,即可获得心理上的安全感,按照常规进行交易,即使出现让与人为无权处分的情况,法律也会保护其基于交易而获得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不仅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安全,有利于充分发挥物的经济效用,而且其对善意受让人的保护实现了利益衡平,体现了法律的公平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