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的规范
【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规范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目前存在着大量的事实劳动关系。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来规范目前大量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利益:
完善我国的《劳动法》,从根本上解决事实劳动关系的尴尬地位。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规范,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从立法上予以解决。目前大量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目前现行的《劳动法》只承认书面的劳动合同。在未来的《劳动法》修订或劳动合同立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的形式应采取灵活做法,应允许书面、口头、行为默示等多种形式的存在,从而使因书面形式的欠缺而导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为正常合法的劳动关系,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此外,在未来立法中,可参照合同法的规定,补充可撤销劳动合同的规定,对于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如果只涉及到当事人利益的,不应当视为当然无效来处理,而是应当规定为可撤销的劳动合同,通过除斥期间的适用,将撤销权赋予受欺诈、威胁的一方,这样,既保护了受欺诈、威胁的一方当事人,又较好地维护了合同的效力,减少事实劳动关系的发生。而对于双重劳动关系,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或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应当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从而促进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的发展,给劳动者提供更完备的法律保护。
但现行《劳动法》的修改或者重新立法毕竟滞后于现实,而现实中大量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又亟待解决。这就需要从多方面途径来解决目前现实而又紧迫的问题。
1、统一劳动部规定和地方立法及司法解释。虽然劳动部出台过许多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和保护规定,这些规定对各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有效的,会被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时采纳,但由于这些规定跟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存在各种各样的矛盾,往往导致在劳动争议仲裁时赢了,到了法院后很可能败诉的现象。相对于修改《劳动法》或者重新劳动立法来说,统一劳动部规定和地方立法及司法解释相对来说灵活和方便一些。
2、加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利用法律规定最大限度地维权。首先,在发生争议前注意收集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工资制服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次,劳动者可以对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故意拖延不续订劳动合同、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等行为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和投诉。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劳动者应积极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