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价值偏
【无固定期限合同】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价值偏离与弊端
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以明显偏向劳动者的制度设计试图平衡劳动双方在劳动关系实际运作中产生的不平等现实,但对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及市场选择权以及附属于权利之上的利益过度限制的同时对劳动者利益和权利的过度关注又可能从另一个维度制造新的不平等的法律与现实图景。作为市场经济交易中以“劳动力—报酬”为特殊模式内容的私经济往来,劳动法律体系应当以劳动关系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为其核心价值和调控目标。法律的杠杆不应过度倾向于任何一方,而应谨慎地游移于双方之间,求得劳动关系的动态平衡。此外,由于明显的限制和强制性规定,使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也带来了诸多经济和社会上的弊端:
1.对劳动关系双方信赖关系的冲击。劳动关系具有相当的人身依附性,因而劳动关系双方的信赖是劳动关系得以延续的基础,同时也是用人单位进行人力资源管理的关键。我国的制度构造对用人单位利益的过度压迫将迫使其尽可能地规避法律制度的规定,例如滥用试用期,规避工作年限,滥用劳务派遣。同时由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能强制规定合同的订立和终止,而无法细化地强制合同的所有具体内容,因而用人单位会将自己迫于法律强制的无奈与不满转嫁到对劳动者的待遇设计上,尽可能地降低劳动者报酬与工作条件待遇。法律希望以自己的强制力量将无感情联系的劳动关系双方捆绑在一起,无信赖联系的双方将在合作中产生各种各样的困境与隔膜,而处于从属和被管理地位的劳动者更有可能在实际劳动过程中遭遇到各种不平等待遇,最终不利于双方利益的实现。
2.劳动关系双方组合而成的经济运行效率有降低的风险。在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永久性倾向的语境下,劳动者由于缺乏危机感刺激而失去进取心,满足于自身现状,难以促进用人单位整体劳动力素质的提高。同时,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受限以及用人成本的增加将难以实现内部人力资源的最优配置,从而增加了用人单位经济效率提升转型的成本。这样的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的竞争环境中不具有明显的优势,应变能力变弱,以人为核心的企业运作将会显得迟缓,最终不利于整个中国市场经济的转型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