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第三方监管动产质押业务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详解第三方监管动产质押业务
◆业务简介 ◆第三方准入条件 ◆质押动产准入条件 ◆质押方式◆融资比例、期限及利率
▲ 业务简介
第三方监管动产质押业务是指借款人以符合条件的动产向农村信用社质押,农村信用社、借款人与第三方共同签订三方协议,委托第三方对质押的动产在质押期限内进行日常监管,农村信用社为借款人提供贷款、票据承兑、贴现等本外币授信支持的一种融资方式。第三方是指依法成立的具备动产质押监管资格和能力的资产管理公司、专业物流公司、专业仓储公司等;可用于质押的动产是指借款人拥有的或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商品)等。
▲ 第三方准入条件
第三方应符合下述条件:
★ 依法设立,产权明晰,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职能部门设置合理;
★ 配备有与质押动产监管业务相适应的会计师、资产评估、物流管理、律师、电子信息等专业人员;
★ 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
★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固定的适合对动产进行监管的仓储场地和设施;
★ 具备必要的能够对动产进行有效监管的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及相应的信息技术平台;
★ 农村信用社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 质押动产准入条件
用于质押的动产必须是借款人拥有的或有权处分的资产,主要包括: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 出质人对质押动产享有充分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 依法可以流动、转让;
★ 便于计量、易于保管、易于变现、不易变形、不易变质、不易贬值等。
▲ 质押方式
● 静态质押。质押期间质押物不得随意变动。出质人因正当理由需要置换质押物的,应当提前向农村信用社及第三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同意以后,共同办理质物置换手续。
● 滚动质押。质押期间质押物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变动。由农村信用社、出质人、第三方约定质押物种类、数量、价值等的最低要求,质押期间,出质人满足条件的动产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纳入动产质押监管,超出约定部分出质人可以按照约定提取。
▲ 融资比例、期限及利率
采用第三方监管动产质押方式,借款人融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质押物净值的50%以内。
动产质押融资期限根据第三方监管能力、借款人经营情况及质押物实际状况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采用滚动质押方式的融资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动产质押融资利率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利率政策及农村信用社利率定价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