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晋江市劳动保障行政执法
【押金和保证金的区别】关于晋江市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大队
2009年3月份,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其在磁灶镇某陶瓷公司工作,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扣压其押金不归还,还有很多人也遇到类似情况,要求查处公司规扣押金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后,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处理。经过调查取证和对该单位经营人王某和工作人员张某的调查。查明得知,该公司并未事先让劳动者缴纳一定的财务或从工资中扣押一定的数额作为押金。该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规定:劳动者工作不满一年离职,在结算工资的时候要扣押生活用品等费用180元,在工资单上是以生活用品押金的形式体现的,扣完这部分的费用后再将剩余工资发放给劳动者。
【处理情况】
市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当场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指出该公司已违反《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责令该公司于10日内补发所克扣的工资。同时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建立职工名册等违法行为。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去认定该公司向劳动者收取的生活用品等费用180元的性质。
一种观点认为该公司向劳动者收取的生活用品等费用180元属于押金性质。该公司向劳动者收取的取180元的费用是公司为减少生产经营成本,防止劳动者跳槽,减少流动率,而预先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情形,已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和《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
一种观点认为该公司向劳动者收取的生活用品等费用180元属于克扣工资性质。押金应该是在工作前或工作过程中,用人单位以提供担保等各种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本案中,该公司是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在结算支付工资的时候,为减少生产成本而向劳动者收取财务,且在剩余工资中扣除,属于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经讨论我局倾向第二种观点。押金和克扣工资属于两个不同的违法行为。主要区别如下:1、收取财物的时间点不一样。押金是在应聘前或工作过程中收取的,而克扣工资是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的时候克扣的;2、退还时间不一样。在特定条件下,用人单位有可能会退还,而克扣的资是不退还的;3、作用不一样。押金主要是为了防止劳动者跳槽或减少生产成本,而克扣工资是用人单位为减少收入减少工资支出。本案中,该公司收取的180元“押金”是在支付工资的时候,在劳动者剩余工资中扣取的,是为减少生产成本,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和《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的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而收取财物等情形,也不属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中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形之一。该公司收取180元“押金”的行为已违法《劳动法》第五十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属于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1、《劳动法》第十五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二)招用无合法证 (三)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五)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4、《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收取报名费、培训费和保证金(押金)等费用,不得扣留各种身份证。
5、《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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