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吕梁,一男子因感情纠纷故意杀人致一死二伤
11月9日16时02分,山西吕梁,当地警方发布警情通报称,离石区某小区发生一起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的故意杀人案。
作案男子名叫崔某,今年52岁。通报中明确指出,崔某作案动机是感情纠纷,且作案后曾试图自杀末遂,现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通报称是感情纠纷所引发的命案,且犯罪嫌疑人52岁,因此有网友们猜测这是一起不能正确理智对待感情关系,甚至是因出轨而引发的刑事案件。
也有网友表示,崔某都52岁了,应该是见过大风大浪的年龄,怎么会轻易做出这么极端的行为呢?估计是受到了委屈,然后才冲动为之的。
从法律角度来讲,即便崔某是受到了什么委屈,都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只会在其日后量刑时起到一定的从轻的作用。具体而言:
首先,警方通报中明确指出本案是故意杀人罪。所谓故意杀人罪,是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刑法第232条明确规定,犯此罪致一人死亡的,处死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次,刑事诉讼法同时还规定,行为人故意犯同一罪行,造成多人死伤后果的,将以刑法同一罪名起诉,严重后果的情节,将在量刑时予以从重。
也就是说,崔某犯故意杀人罪致一人死亡的情节,就将在10年以上死刑以下确定基准刑。但其另外致两人受伤的情节,将作为一个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之一。
当然,如果最终确认被害人存在过错、属不能正确对待感情婚姻家庭感情关系而引发的命案、行为人具有认罪认罚等可从轻处罚情节的话,还是可以根据《最高法量刑指导意见》酌情从轻处罚的。
但无论如何从轻,故意杀人致一死两伤的严重后果,崔某将要付出的代价都将会是极其惨重的。这一点大家务必要引以为戒!
最后,除了刑事责任外,崔某致一死两伤的行为,同时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也是违法犯罪的代价之一。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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