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行政申诉
在我国已经有部分申诉权得到具体法律的明确规定,成为一种具体的“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性质上属于受法律保障的程序性权利,相关人员依法提起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有义务对此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主要有公务员申诉、教师申诉和学生申诉。
国家公务员申诉
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据国家公务员法律规定,向原处理机关、政府人事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提出重新处理意见和要求。相关的法律主要有:《行政复议法》第8条、 《行政监察法》第37条、 《国家公务员法》第十五章的规定。申诉的客体限于直接侵犯国家公务员个人与国家公务员身份有关的那部分权利和利益的违法和不当行为。
申诉的渠道有三:(1)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2)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3)对“处分”不服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对省级以下机关的申诉还可以再申诉。
教师申诉
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或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申诉理由,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其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9条的规定。 教师申诉的客体是侵犯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安排工作任务、达到教师工作必备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被非法开除、除名、停止社保费缴纳、终止教师社保关系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教师申诉受理的主体是所隶属的教育行政机关。另外,该制度对受理机关作出处理的期限也作了限制,即教育行政机关必须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
学生申诉
学生因对学校有关职能机构或人员作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或认为其有关具体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申请学校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处理。学生申诉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但是《教育法》只是十分简略地提及了学生的申诉权,并未就构成学生申诉制度的一系列问题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我国学生申诉制度仍处于起步和创建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