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状
【消费者权益保护】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状
金融消费者权利是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享有的权利。在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分类上,各国的认识较为一致,主要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隐私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收益权、损害赔偿权、受教育权、监督权等。
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迅速,消费者接受金融产品和服务日益多样化。但是对消费者保护的相关制度、机制却没有建立起来,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侵害消费者安全权
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两个方面。实践中金融消费者人身安全权受到侵犯的情形比较少,而财产安全权则常常会受到侵犯。如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义务确保金融消费者的存款账户、股票账户等资金的安全,导致客户资金损失;ATM机取出假币等。
(二)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金融产品或所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信息不对称使得处于信息劣势的消费者知情权受侵犯相当严重。主要表现为:虚假宣传、风险提示不够;收费依据不充分、不透明;涉及权利义务变更的信息披露不规范等。
(三)侵犯消费者隐私权
侵犯消费者金融隐私权在银行业较为集中:一是客户信息收集失范。实践中存在收集信息范围过大,要求客户提供与业务关联度不高的信息等。二是客户存款信息保护存在隐患。我国《商业银行法》对于客户存款信息保密规定的过于笼统,无法规范对客户存款信息保密的具体行为。有的银行员工利用工作便利,违法为存在利益争议的当事人提供另一方存款信息。三是金融机构业务外包存在泄密现象。有的金融机构在实施业务外包过程中忽略对客户信息的保护,泄密现象时有发生。
(四)侵害消费者征信权益
金融机构侵害借款人征信权益的问题仍较严重,主要表现为:一是盗用身份信息放贷,损害他人信用记录。二是违规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三是滥用信用报告瑕疵而拒贷。四是异议更正不及时影响个人贷款。五是信息披露不及时影响个人信用记录。
(五)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实践中,金融机构多利用事先印制好的格式保险合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与消费者确定法律关系,许多条款存在显失公平现象。金融消费者由于法律知识有限,大多数时候无法判断其中是否含有不公平或欺诈条款。
(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其他情形
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监督权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