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申诉受理程序详解
【消费维权程序】消费者申诉受理程序详解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
消费者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诉方;
(二)有具体的申请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范围。
消费者申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消费者的姓名、往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二)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
(三)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四)申诉的日期。
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活动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消费者为二人以上,其申诉的是共同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可以合并受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申诉。
共同申诉可以由消费者推选二名代表进行申诉。代表人的申诉行为对其所代表的消费者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申诉请求,或者进行和解,应当经被代表的消费者同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诉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二)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下列申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一)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二)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三)法院,仲裁机械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四)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
(五)消费者无法主宰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六)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可以立案。
立案应当填写申诉立案报告表,同时附上有关材料,由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负责调查或者授权其派出机构调查处理。
办案人员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对办案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由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决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申诉案件事,应当在5日内将申诉书副本发送被申诉人;被申诉人收到申诉书副本后,应当在5日内提交答辨书和有关证据。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申诉提供证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收集证据,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自行收集或者召集有关当事人实施当庭调查。*需要委托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证明,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或者检测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法定鉴定或者检测部门鉴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的法定鉴定或者检测部门鉴定。对于难以鉴定或者检测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
消费者申诉后,还可以协商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调解书,也可以撤回申诉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申诉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之日起60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消费者申诉书之日起60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经调解不成的,或者调解书生产后无法执行的,消费者可以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