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撤销
爷爷因为生病住院,在医院的时候他立了一份遗嘱并拿去公证处公证。后来经我父母的精心照顾已经没什么大碍可以出院了。可是还需要有人照顾,我父母就把爷爷接到家里照顾,叔叔由于在外地上班,知道爷爷没什么大碍之后就没有回来了,对爷爷也是很少过问。后来爷爷想把改变遗嘱,不想让叔叔继承,可是听说经过公证的遗嘱是不可以撤销的,请问这是不是真的?
律师解答:
关于公证遗嘱的撤销:
遗嘱,是指公民生前按照法定方式处分个人财产或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后生效的法律行为。公证遗嘱,是指其真实性、合法性已由公证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了证明的遗嘱。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这里所说的公证遗嘱不得撤销,指的是不得被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撤销或变更,但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仍可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由此可知,最早立的公证遗嘱可以被后立的公证遗嘱撤销或变更。
所以,你爷爷可以再立一份公证遗嘱,先前立的公证遗嘱就会自动失效。或者你爷爷也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撤销原公证遗嘱,然后再立一份新遗嘱。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的公证原来是指国家专设的公证处代表国家对民事法律关系依法进行的证明活动,即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2000年10月1日起,司法部施行《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从而推进公证机构向事业单位转制。改革后的公证机构不再是行政机构,而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今后国家不再审批设立行政体制的公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