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宁波女子偷瓜被追赶落水身亡,家属索赔13万,法院怎么判的
在社会中,不缺乏贪小便宜的人,被人发现后,他们强词夺理,不愿承认自己有错,安徽民警曾接到过一通报警电话,报案人表示,自家南瓜被偷,警方赶到后,找到偷盗南瓜的老太太。
见到警察上门,老太太心生埋怨,责怪瓜农多事,“拿两个南瓜,竟然惊动警察”,可见,贪图小便宜的她,认为南瓜不值钱,可以随意拿。宁波,有一位跟她想法相同的女人,偷拿南瓜后,溺水身亡。
事件发生后,部分人认为,女人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可她的家人,却把瓜农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法院会如何审理?
案例
方女士生活在宁波,是一个普通的打工人,由于身无长处,收入甚微,日子清贫,可家中还有未长大成人的孩子,为了供他读书、生活,方女士跟丈夫省吃俭用,平日去菜市场买菜,都会特意挑选特价菜。
2019年,她听到一个消息,附近有块瓜田,里面的瓜个大味香。“说者无意,听者有心”,她立刻来到瓜田,放眼望去,全是熟透的大南瓜,她强压住内心的雀跃,一个想法,逐渐涌上心头。
她下意识查看四周,发现无人后,大摇大摆走进瓜田,开始采摘,突然,耳边传来呵斥声,一抬头,是面露愤怒的两个男人,他们是瓜田的主人,姓沈。见到沈家父子,方女士心中一惊,赶紧逃跑,沈家父子连忙追上。
当他们追到一家喷涂厂时,发现方女士已经消失,想进去查看,却被拦在门外,四处搜寻无果过,只能低头认栽,回到家中。谁知,几天后,方女士的家人一纸状书,将他们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丧葬费等费用13万元。
沈家父子一头雾水,不明所以,原来,方女士逃跑时,掉进池塘里,溺水身亡,方家人听闻,伤心欲绝,认为是沈家父子害死方女士,若他们没有追赶,方女士就不会逃跑,更不会掉进池塘。
沈家父子心生怒火,指责方家人颠倒黑白,方女士偷瓜在先,他们追赶,属于情理之中,如果方女士没有偷瓜,他们就不会追赶,后续的事件根本不可能发生。如今双方各执一词,法院会做出怎样的判决?
法理分析
方女士贪图小便宜,擅自闯入沈家瓜田偷瓜,她的行为属于盗窃,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当盗窃的公私财物,达到一定金额时,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可见,方女士确实有错在先,她认为,瓜不值钱,偷拿几个回家,不会有问题,但随意拿他人的东西,从本质上看,就是不对的。如果她没有失去生命,沈家父子报警处理,警方会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的处理这件事。
可她已经失去生命,沈家父子是否需要负责?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构成“过错”的要件一般有4个,即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方女士偷拿瓜,沈家父子追赶,主观上,是想拿回损失,不是希望她丧命。同时,追赶偷拿自己东西的人,属于正常反应,没有过错,而在追逐的过程中,他们始终跟方女士保持距离,没有实施暴力行为。
当方女士进入厂内,沈家父子被拦在门外,并不知道方女士在厂内的一举一动。他们是被告上法院,才知道方女士溺水身亡,从发现偷瓜至溺水身亡整个过程中,沈家父子没有近距离接触方女士。
一个不会游泳的人,为了避免发生意外,通常会与池塘保持距离,可方女士明知自己的弱点,依旧靠近,属于个人行为,她的死亡,跟沈家父子的追逐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所以沈家父子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说话、做事应该讲究证据,方家人一味埋怨沈家父子,却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方女士的死,跟他们有关,法院在审理后,驳回方家人的诉求。
法院的判决,证明一件事,“法律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是谁死谁有理”,同时,方女士的遭遇,更是告诉跟她一样的人,不要做出因小失大的事情,贪图小便宜,受伤的,终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