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大妈与儿媳互殴落败,持铁棍暴打3岁孙儿:看你心不心疼?
人与人的思想观念都是不同的,尤其是隔了一代的,那思想观念差得更大了。若是不住在一起还好,偶尔在节假日见上几面,即使吵也不会特别严重。但若是一大家子几代人住在一起,那麻烦事就多了,很有可能因此频繁爆发争吵闹得家宅不宁。此前不久北京发生的一起案件便是例子,这起案件中三个女人闹得不可开交,说白了就是三代人住一起惹的祸。
涉案主人公江某时年60岁,她此前遭遇过一段失败的婚姻,因感情不和离婚。后来经人介绍认识了住在北京密云区的张某,两人对彼此都很有好感,渐渐便走到了一起。组成二婚家庭,江某与感情是不错,可她跟张某的家属却是矛盾不断。张某的家庭结构有点复杂,跟80多岁的老母亲以及儿子住在一起,后来儿子结了婚有了妻儿依然没搬出去。
结果就是张母、张某、江某以及张某的儿子儿媳孙子全住在一起,人多了矛盾就多了,张某与儿子要上班倒感觉不出。张母与江某以及为带孩子没上班的王某却是深有体会,她们三个人合不来,时常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发生争吵。说是三个人合不来也不对,准确来说是江某与婆婆、儿媳合不来,偏偏夹在其中的张某与儿子不懂得调解。
三人矛盾是越闹越大,2020年10月的一天彻底爆发,江某又因为琐事与儿媳王某发生争吵。她气得离开家,家里人本以为过会就消气了,谁知江某再回来时弄了根30厘米长的钢管。怒气冲冲的就要找王某报仇,正在房里跟儿子玩的王某猝不及防,被江某揪住头发好一顿痛打。
王某挨了打不甘心,挣扎着反击,江某到底是年纪大了点儿。很快体力不支落于下风,不成想她打不过王某,转头就将目标盯向才三岁的孙儿。冲向孩子,拿起钢管对着他痛下狠手,嘴里还在念叨:看你心不心疼!看你心不心疼!孩子本来就被母亲、奶奶之间的斗殴吓得够呛,这一来更是痛得嚎啕大哭,哭声将年迈的张母吸引过来。
她看见儿媳竟然对年幼的重孙下毒手,气愤不已,也加入混战。等到彼此都没有力气才算是作罢,此时三人皆已负伤,王某随后报了警。鉴定显示,张母有损伤,不过不构成轻微伤。王某构成轻微伤,孩子未经明显损伤,不知是江某手下留情还是王某阻挠及时。至于江某,也构成轻微伤,可她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虽然从名义上来说,江某是张母的儿媳,是王某的婆婆。但这不代表她可以主动挑起斗殴,可以肆意伤害她们,更何况江某还企图以三岁孙儿相威胁。其情节之恶劣已构成犯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这还是情形不算特别严重作出的刑事处罚,倘若再严重一些,或构成故意伤害罪。
那到时候处罚就完全一样了,故意伤害罪轻则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则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终江某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300元,但事情到这儿并没有结束,张母与王某实在是不想跟她一起生活下去了,这一次吵嘴就对无辜的孩子痛下狠手。那万一下次又发生激烈的争吵,还不知她会做出什么样的事,不能拿孩子冒险。
三人遂控告江某实施家暴,并申请人身保护令,人身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即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正常进行作出的民事裁定,该保护令主要是为了避免再次受到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当事人因遭受家暴或者面临家暴的现实危险,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应当受理。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以下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暴,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王某身上的伤、行政处罚就是江某实施家暴的最好证明,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人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定条件,依法对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有了这条保护令,哪怕江某与张某还存在夫妻关系,也得搬出去另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