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女子心慈手软遭租房骗局,12万租金白白打水漂,悔不当初
浙江,杭州。吕女士通过某房屋中介租了一套房子,月租金为2万元。她一次性交了半年的房租,共计12万元。没想到三个月后,吕女士收到了中介催要租金的电话。
吕女士感到有点奇怪,她向对方解释道,自己明明交了6个月的房租,为什么又要来收房租了呢?而对方表示自己只收到她交的三个月的房租。
吕女士想起来,当时交房租的时候,其店员章某让他把钱转到他的个人账户。吕女士觉得不太妥当,但是章某声称自己是店长,收了钱以后会转到店里。于是,吕女士放心地把钱转给了章某。
吕女士推断,章某一定没有把全部的钱交给店里,所以店里才会向她再次索要房租。于是她气愤地打电话给章某,在电话里,章某承认了他扣下了吕女士三个月房租的事。同时,章某也告诉吕女士这样做的原因,他在外面欠了钱,处境也比较困难,他不能丢失这一份工作。
章某还哀求吕女士,不要将这件事告诉店里。并要求吕女士帮他隐瞒此事,让她告诉店里,当时就是说好的是三个月一交房租。然后,他会想办法去筹钱把李女士三个月的房租补上。
吕女士想到章某找一份工作也不容易,虽然明知帮他隐瞒这件事,是不对的,但是还是答应了他的请求。让吕女士没有想到的是,正因为她的心软,后面她遇到了不断的麻烦。
等到该交下半年房租的时候,章某又故伎重演,扣下了吕女士三个月的租金。之后,章某又以上门找吕女士、打电话给吕女士等方式,让吕女士不要把真实情况告诉公司。
然而这一次,没等吕女士开口,章某便东窗事发了。原来,章某通过私自修改租客的租金缴纳时间、缴纳方式等方式,将50多万的租金占为己有。
章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应该交到公司的租金非法占为己有,已经涉嫌职务侵占。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章某通过各种方式,占用了单位50多万元,根据法规,50多万属于数额巨大,根据以上法规,章某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此,公司表示,念及章某在单位工作的时间较长,所以没有报警,不予以追究其过错,希望能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章某和单位签了一份还款协议,答应以后慢慢还钱。
需要注意的是,职务犯罪属于刑事犯罪,即使公司不追究责任,也会被提起诉讼。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民警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也就是说,多章某还是难逃法律的制裁,不过由于单位不追究其过错,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章某会被从轻处罚。
经过这么多波折以后,吕女士表示,她对该中介失去了信任,加上她自己又是独居女生,出于安全考虑,她已经搬离了该房屋,想退租。她提出,想让对方退给她剩下的租金和押金。
但是该中介表示,吕女士在了解章某的行为以后,还帮着他一起隐瞒真相,自己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现在吕女士想要提前解除合同,已经属于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根据以上法规,该中介表示,他们不会予以退款。不过,出于为客户的利益着想,他建议吕女士将房屋转租出去,以此来减少损失。
在我们和店员签订合同时,付钱时一定要注意,通过安全的途径付钱,千万不要听信店员的一面之词,将钱付到没有保障的个人账户或者其他途径。
吕女士因为听信章某的说辞,将钱付给了他个人,并且还帮他向中介隐瞒真相,最终发现章某侵占了大笔租金,对于此事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