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女子花3万多住月子中心,结账时押金不退,还反欠12万多
押金我们通常一般是在租房的时候遇到,可能大多数人对于押金的相关法律规定,也不特别了解,今天要跟大家分析的也是一桩跟押金有关的案例,只是这个事件有些特殊,发生在重庆,一个刚刚生产的产妇,居住在一家月子中心,在入住前她交付3000元的押金,可当她去退押金的时候,却被告知她反欠月子中心12万,这是为何?
王女士在生产之后因为家中没有人照顾,本来想找个月嫂,但一直都没有找到满意,在他人的建议下,便选择去月子中心,的确月子中心养胎是可以省去很多麻烦,再者,月子中心坐月子更为科学,对产后的宝妈来说身体恢复得更快。王女士为了能够找到一个称心如意的月子中心,在网上经过反复的对比,也到月子中心现场去看过,千挑万选终于选择一个。
费这么多精力,就是为了自己在坐月子的时候,能够舒舒服服地同时调整好自己的身体。在入住月子中心之前,王女士就和月子中心签订了一份为期36天的合同,在这份合同上,明确标注了这段时间,月子中心应该给王女士提供怎样的服务,同时王女士入住月子中心的房型标准都写得一清二楚,36天一共是32,000多块钱。
虽然有点贵,但为了能够好好养胎,她也没有想那么多,便咬牙花费了3万多入住了月子中心,不料期间遇到了很多的糟心事。即便体验很不好,但是她依然坚持了36天,这一个多月她花了32266元,另外缴纳押金3000元,据悉这3000元的押金是物品押金,而非是房费押金,王女士离开时就请求退款,但当时相关负责人告知款项要一周后才能打到她卡上。
王女士当时没有多想,但等了一个多月也没有收到这笔押金,无奈之下,王女士只能询问月子中心自己的钱为什么不退?没想到不问不知道一问吓一跳。月子中心不仅不退押金,甚至还给王女士算了一笔账,表示王女士欠了月子中心128000元。这是什么操作,不退押金就算了怎么还突然负债了?
月子中心给到的说法是,王女士在入住月子中心后,因房屋朝向、噪音、生病发烧等原因,先后四次调换房间。最后一次还换到了一个套房,比入住时约定的单间多了一个房间,期间月子中心曾通知过王女士搬离这个房间,但王女士并没有同意,一直住了十多天,直到离开。王女士则表示,入住套房之前,双方没有就套房与合同约定的单间配套之间的价格差异进行过沟通,更没有书面约定住房押金及支付房费的问题。
她认为,房间升级是照护中心对她进行的补偿,所以自己也就默认是原来的价格了,没想到最后竟然闹出这样的一出。更加让人奇怪的是,之后王女士出具了她的押金收据,上面写有“住房押金3000元”的字样,可是她在签合同时,合同上双方约定的根本就不是住房押金,而是物品押金。同一份押金,合同说是物品押金,收据则标注是住房押金;应该如何来看待?
如果是物品押金,这个押金就是用来保证入住月子中心的人不得损坏里面的物品,如果里面的物品有损坏的话就照价赔偿,赔偿的钱就从这3千块钱里面扣;在王女士没有损坏房间内的物品的前提下,物品押金不能另作它用,月子中心不能对物品押金进行超出约定之外的处理。而且还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将3千元的押金退还给她。
押金能不能退还?要看押金是属于什么性质;如果是属于定金就不能退,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月子中心始终不愿意将钱退还,甚至还要王女士缴纳欠下的12万多的房费,那王女士是否需要缴纳房费?如果月子中心,没有事先告知相关费用并留下书面依据,双方又均不能提供明确的证据,那就应该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角度出发,将换房仅仅看作是对原合同的一种履行,而不必另算差价。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如果按照王女士所说月子中心没有跟她正式沟通或者书面通知,那么按照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王女士的确可以不用补差价。月子中心因各方面的原因,给对方造成就不好的体验,原本就已经存在一些过错了,换一个好点的房型其实也并无不妥。但事后又让人家补差价,难免让人有些无法接受。当然还有王女士,为何要会四次更换房间?也许也存在一些问题,希望他们最后能够圆满地将事情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