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女学生与男友相恋7年,男友发迹后却失联,再见时已结婚案例
如果没有确定名分,如果没有确定携手一生,千万不要草草的就生下孩子。这既是对自己的不负责,更是对孩子的不负责,到头来只会造成悲剧。湖南女大学生小梅的遭遇便是一个教训,她与男友恋爱七年育有一子,却迟迟未结婚。男友发迹后失恋,再接连时已结婚,让她是欲哭无泪。
小梅大学毕业后回到了老家湖南衡阳,在一家会所找了一份工作,期间结识36岁的离异男子王某。实在来说她跟王某不算良配,王某比她大上十几岁,还结过一次婚有一个儿子。无奈爱情来了挡也挡不住,小梅不顾家里人的反对,毅然决然的跟他走到了一起。糊里糊涂的在没有正式结婚的情况下,便与之同居,并在第三年生下一个儿子。
小梅本以为有了孩子,王某怎么着也会娶自己了,谁知在孩子四岁时却双双被赶出家门。这时小梅才知道,王某在这些年的努力中已经积累了一大笔财富,钱多了人也开始花心。在外头还养了一个女人,并且跟对方还有一个三岁的孩子,这让她有些难以接受。但在记者帮助下找上王某后,小梅却得知了一个更让她震惊的消息,王某早就跟那个女人结婚了。
也就是说,对方才是王某的正牌妻子,小梅在法律上反而算是“第三者”。另外面对小梅的指控,王某提出自己之所以不跟她结婚,并非移情别恋。他觉得小梅完全是看中钱才在一起的,当初稍微有点钱以后,小梅就开始铺张浪费。钻戒只要十万元以上的,车只要宝马奔驰,于是王某认为他跟自己想要的贤妻良母不符合。
遂在外找了现任妻子结婚生子,不得不说,这两个人实在是荒唐。王某既然觉得跟小梅性格不合,觉得她不是自己想要的妻子,那为什么还要生下孩子?一个三十几岁的中年男人了,连基本责任都不愿承认,究竟是真的铺张浪费还是他为自己找的借口?小梅同样没好到哪儿去,她自以为是为“爱”生子,其实是对自己和孩子的不负责。
婚前同居、怀孕、生子,在这个时代可以说是屡见不鲜,法律也没有明文禁止。但实际上,无论对未婚先育的女性还是孩子来说,这都是冒着比较大风险,首先未婚生育的孩子用民间通俗的语言来说就是私生子。这可不是什么好听的名号,人们对未婚生育的女性以及私生子,都抱有很深的成见和歧视心理。
他们很难在社会上正常的生活,心理在这种环境下会变得不健康,一个闹不好还容易成为违法犯罪的后备力量。其次未婚生育虽不被法律禁止,却也不被提倡,某种程度来说还属于违法行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私生子一旦查出来,得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社会抚育费,多生一胎、二胎的得按相关规定倍数增收。这对于一些经济条件本身就不好的家庭,可以说是雪上加霜,最后未婚先育并没有什么法律保障。至少对于未婚先育的女性来说,就像此案,王某不想跟小梅过了就可以随意拍拍屁股走人。
哪怕再见时已结婚,小梅也难以追究他的法律责任,因为他们两个人压根就不是法律承认的夫妻关系。顶多是同居关系,而同居关系并不受法律保护,唯一能受法律保护的也就是孩子的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也就是说,小梅只能找王某索要孩子的抚养费,至于别的什么补偿是不太可能了。另外抚养费也不是她一个人说了算,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想必也不会给特别多,顶多让她能维持孩子的基本需要,所以小梅不想再抚养这个孩子。
对于她这种情况,孩子只会是拖累,最终双方在记者的调解下达成了协议。幼小的孩子离不开母亲,暂时跟着小梅生活,王某每月支付一万元的生活费。等六岁之后再由王某抚养,如果小梅认为王某没有尽到负责的责任,到时可以提出要回监护权。不过看她现在都不想要孩子,将来恐怕也难说,这出荒唐闹剧最可怜的还是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