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男子绝症时妻子出轨,立遗嘱将1000万遗产全给弟弟惹官司
四川成都,46岁的徐大勇患病住院,期间发现妻子阿珍有了外遇,为儿子他选择隐忍,但病情却不容乐观,弥留之际,他悄悄立下遗嘱,将1000万的遗产留给弟弟徐小庆,并嘱咐弟弟将来一定要把钱用在儿子身上。徐大勇病逝后,阿珍却以遗嘱无效为由,将徐小庆起诉法院,要求平分遗产。
46岁的徐大勇在成都做建材行业,主要营销钢筋和水泥,他为人忠厚老实,产品质量过关,价格公道,许多建筑工程公司都喜欢从他那里进货。
徐大勇与妻子阿珍结婚已有6年,两人育有一个儿子,现如今已有5岁,乖巧懂事,正上幼儿园。
这天晚上,徐大勇与客户正在吃饭,突然感到头昏目眩,随即失去知觉瘫软倒地,大伙赶紧将他送到医院救治。
可经医生检查后却发现:徐大勇患上了肝癌,目前已处在晚期,需要住院进行化疗。
得知一消息,徐大勇悲痛欲绝,他并不是害怕死亡,而是割舍不下年幼的儿子。
妻子阿珍倒是表现得很淡定,劝丈夫要坚强一些,听从医生的指导,积极配合进行治疗。
一次,阿珍到医院给丈夫送饭后,把手机落在了病床上,徐大勇好奇的打开来看看,不料却发现妻子有了外遇,看着那些暧昧的聊天内容,他痛不欲生。
之后,徐大勇要求妻子做出解释,但阿珍就是不承认自己有外遇,夫妻俩的关系彻底闹僵,阿珍也不再到医院送饭。
一段时间后,徐大勇的病情不容乐观,自知时日无多,为了年幼的儿子,他不再追问妻子的过错,一切恩恩怨怨都决定释怀。
儿子是徐家唯一的血脉,可惜他才6岁,还无法继承遗产,但徐家的千万家财,也不能落在别人手上。
弥留之际,徐大勇决定让弟弟徐小庆继承自己的遗产,并嘱咐他将来一定要把钱用在儿子身上。
遗嘱的内容是:本人徐大勇自愿将名下的1000万财产赠予弟弟徐小庆,但弟弟徐小庆必须为本人的儿子提供一切生活保障,待儿子成年后,还要负责他的结婚和创业等各项支出。
徐小庆哭得肝肠寸断,即便没有哥哥的遗嘱和捐赠,他也一样会尽全力抚养侄子的。
为保证遗嘱的合法性,徐大勇还请公证处的2名工作人员来到医院,进行现场认证和盖章。
几天后,徐大勇在弟弟的陪伴下,安详离世。阿珍得知后,哭得梨花带雨,为丈夫料理了身后事。
当得知亡夫把千万财产赠与了小叔子,自己只得60万的夫妻共同财产后,阿珍凶相毕露,带着亲朋好友围堵徐小庆一家,声称遗嘱无效,要求其交出徐大勇1000万的遗产。
徐小庆不想与大嫂发生冲突,随即报警求助,迫于警方压力,阿珍只好带人退去。可几天之后,她就请来律师,一纸诉状将徐小庆告上法庭,要求平分亡夫的遗产。
谈钱,真是一件伤感情的事!那么,阿珍的诉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首先,徐大勇生前与阿珍是合法夫妻,按照法律规定,两人自登记结婚之日起的经济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这遗产中的1000万元,是徐大勇在与阿珍结婚之前,就已经有的,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可阿珍却不这么认为,她表示自己与徐大勇结婚之后,每天起早贪黑的工作,这1000万元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而且她还强调,即便是婚前的个人财产,身为妻子的她也有权利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遗产必须按照其遗嘱执行遗产分配,如果自然人生前没有立遗嘱的,须按以下顺序继承:
1. 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分别是配偶、子女、父母;而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2. 遗产第二顺序继承人,分别是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
阿珍是徐大勇的合法妻子,按理说是遗产的第一继承人,可她在与徐大勇的婚姻存续期间,有外遇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徐大勇才没有让她继承遗产。
对此,阿珍辩解称,即使自己存在过错,自己也是徐大勇遗产的第一继承人。况且,当初徐大勇立遗嘱时,她并不知情,因此认为遗嘱属于无效,而且徐小庆必须分一半遗产给她,即500万元。
法院是一个讲证据的地方,既然阿珍说1000万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她就应该拿出有力的证据进行做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证据的,法院将不予以支持。
据公证处提供的证明显示:徐大勇在结婚之前,曾经对1000万的婚前财产进行过公证,有文档记录在案,不容质疑。
其次,徐大勇在生前立遗嘱时,状态和意识都很清醒,不含糊。同时有2名公证处工作人员在场,并在遗嘱上盖了公章。
经法院查明:当事人结婚之后,大部分的收入都被阿珍用来购买豪宅,名车,所剩无几,因此其分得60万夫妻共同财产,合情合理。
最后法院认定:1000万的遗产属于徐大勇生前的个人财产,且其立下的遗嘱具备法律效力,徐小庆是遗产的合法继承人,驳回阿珍的一切诉求。
阿珍不服,随即向二审法院上诉。二审法院调查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晰,证据确凿,故驳回阿珍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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