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对儿子拳打脚踢,路过退伍军人好心相劝却被索赔30000元
山西太原,一男子在大街上对儿子拳打脚踢时,由于下手太狠,一名路过的退伍军人好心相劝却遭到动手,退伍军人只是推开了,但是被索赔30000元。
退伍军人李先生与朋友在下午4点左右,停好车后,发现一名男子正在马路上拳打脚踢一名小孩。李先生随后了解到,被打的孩子竟是该男子的儿子。因为该男子下手太狠,打得孩子不断跑,甚至倒地后还遭到更残暴的拳脚攻击。于是,李先生立即上前劝阻,希望能够制止这场家庭暴力事件。
然而,该男子却不顾劝阻,反而挥拳将李先生打倒。还好,与李先生同行的另一名男子也加入了战斗。当该男子准备再次出手时,李先生用胳膊挡了一下,并将该男子推开。之后,该男子便坐在地上,报警声称自己被殴打。
随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并协调双方进行调解处理。然而,该男子却要求李先生支付30000元医药费等一系列费用。李先生觉得自己只是在好心帮忙,没有想到还要承担如此巨额的经济损失,感到非常不甘心。
1、对于这件事情网友们的看法就是是:见义勇为还要赔偿,这样做不怕寒了好人的心吗?这钱是绝对不可以给的。
2、那么,这起事件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呢?咱们就此展开分析一下。
第一,对于男子打儿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儿童,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同时,该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预防和制裁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因此,男子对儿子采取暴力手段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受到法律制裁。
第二,对于男子挥拳攻击李先生的行为,构成了对他人人身权利的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环境权等行为。”因此,男子对李先生采取暴力手段的行为,构成了对他人人身权利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对于男子报警声称被殴打并索赔30000元的行为,显然构成了诈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诈骗手段非法占有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论处。”显然,男子报警声称自己被殴打并索赔30000元的行为,属于通过虚构事实以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第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人以紧急避险情况危及自己或他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所实施的行为不认定为犯罪。”由此可知,如果李先生的行为是为了防止儿童遭受伤害并保护其人身安全,那么他的行为是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不应被认定为犯罪。
因此,该男子索要的30000元赔偿无法成立,因为他是在暴力伤害儿童的情况下被李先生制止,李先生是为了保护儿童的人身安全而实施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情况下的法律规定。
最后,对于李先生来说,他的行为值得肯定和表彰,他为保护弱者、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做出了应有的贡献。而对于类似这样的暴力事件,我们应当积极主动地干预和制止,而不是袖手旁观。同时,我们也要了解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以便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能够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法律热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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