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女子在家没穿衣服时,房东突然闯入
福建一女子躺在床上休息时,男房东突然走进其房间,可女子当时连衣服都没穿,被吓了一跳。女子随即质问房东为什么突然跑进来,可房东却解释说,自己打电话和发信息给女子,女子没有回复。但女子无法接受这种解释,因此决定要搬家。
女子称,其在房东处租了一套房子。事发当天,她在家中休息,可不曾想,家中突然有人开房进入,女子当时没穿衣服,被吓了一跳,以为是家里进小偷了,于是其拿着手机,打开摄像头对着对方,并质问对方是谁。
女子发现是房东后,立即又质问对方,为什么要突然闯入自己的房间,自己衣服都没穿,并警告对方,自己要报警。
可房东却解释称,自己打过电话和发过信息给女子,是女子没有回复他,他才开门进来的。但女子却怒斥房东,这也不能成为随便进入她房间的理由。
女子的意思,即便她没接电话和回信息,房东也应该先敲门,确认一下有没有人才对。因此,女子对房东的行为,非常生气,并决定要马上搬家。
1、有网友看到女子的视频后,喊女子赶紧报警走人,因为这种情况有一次,就会有下次。
也有网友表示,租房后要第一时间先换锁芯,千万不要相信人心,要相信自己。
还有网友表示,女生独居一定要装阻门器,每天睡觉前必须要装一个以上。
笔者同意网友的观点,尤其是独居女生,一定要及时换锁和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2、那么房东的行为,应该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首先,女子依法享有隐私权,房东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女子的隐私权,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所谓隐私权是指公民的生活秘密空间隐私、个人身体隐私、个人信息资料隐私等不受他侵犯的权利。
其次,《民法典》第1183规定,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具体而言,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需要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消除影响、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等民事侵权责任。
强调一点,赔偿精神损失费的前提条件是必须造成被侵权人精神遭受严重损害的情况下,被侵权人才能提出这个主张。
最后,房东声称其是误以为没人在家才进来的,这一点其本人说得不算。只能由公安机关来认定,比如说,他事先是不是打过电话和发过信息给女子、敲过门没有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款规定,偷窥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如果房东确实不是故意的,那就属于过失的情形,只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但如果是故意的,那就不仅仅是民事责任,同时还要治安处罚。
3、那么女子可以提前退租么?
女子与房东签订《出租屋租赁合同》后,双方应当有各自的义务。比如说,女子要按时交付房租,不能随意损失房东提供的家具,不能因个人理由提前退租等。
也就是说,如果是女子个人的原因要求提前退租,那么女子确实属于违约行为,且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但如果不是因为租客女子的原因而造成的,那就另当别论了。比如说,是房东提供的出租屋不安全等。
当然,不论是谁的原因,都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了,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这一点是毫无异议的。
综上,笔者认为,女子完全可以以房东侵犯其隐私权为由报警,并要求房东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且可以据此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关系。
那么大家认为房东,会是故意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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