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借贷双方当媒人收取手续费算犯罪?安徽一检察院歪曲事实提公诉
为民间借贷的借款人和出借人牵线搭桥,撮合双方达成借贷关系协议,然后向借款人收取借款总额1—3%的服务费。
这本来是促进经济循环,盘活民间闲散资金,缓解社会压力,为经营者解决融资燃眉之急的大好事,结果在安徽省宿州市灵壁县人民检察院公诉人马文字的眼里,这竟然构成犯罪了,而且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8月30日,倍受争议的李德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在灵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就李德敏是否构成犯罪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撮合民间借贷被指涉嫌犯罪
今年已61周岁的李德敏,是安徽萧县人。其被控涉嫌非吸罪一案,是由萧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终结,在萧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再由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灵壁县人民法院进行异地管辖,因此才出现灵壁县检察院向灵壁县法院提起公诉的情形。
萧县检察院于2020年3月3日作出的起诉书表明,出生于1959年4月的李德敏,于2019年5月17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涉嫌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经萧县检察院审查查明:2006年10月26日,李德敏注册成立萧县春雨商务信息咨询服务公司并任法人代表,主要从事民间放贷业务,并在有闲散资金的人员与需要用款人之间牵线搭桥,促成双方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合同签订后,出借人将款经李德敏账户转给用款人,李德敏按借款金额的1%-3%收取服务费,共介绍出借资金计2744.28万元。
萧县检察院认为,李德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向萧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4月15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异地的灵壁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并于4月21日向灵壁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截至2020年8月30日灵壁县法院对此案进行开庭时,患有心梗、脑梗等严重疾病的李德敏,已被羁押15个多月,家属及律师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均无济于事。
歪曲事实作有罪推定的公诉人
尽管萧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但其对案件的事实的叙述还算客观公正。但案件移送到灵壁县检察院后,该院作出的起诉书,完全是在搞有罪推定。下面我们一起来欣赏一下这份将事实歪曲得面目全非的起诉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李德敏以其经营的萧县春雨商务信息咨询服务公司提供投资理财、民间借贷咨询等服务为由,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熟人介绍、口口相传等方式,允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还本付息,先后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吸收林某、李某等三十多人人民币两千七百余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李德敏将非法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出借给他人使用,从中赚取高额费用。因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灵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与萧县检察作出的起诉书相对比,灵壁检察删除了“(李德敏)在有闲散资金的人员与需要用款人之间牵线搭桥,促成双方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出借人将款经李德敏账户转给用款人,李德敏按借款金额的1%-3%收取服务费”这一至关重要的客观事实,进而将其歪曲成“提供投资理财”、“通过熟人介绍、口口相传等方式,允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还本付息,先后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李德敏将非法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出借给他人使用,从中赚取高额费用”。
实际上,萧县检察对事实的陈述,基本尚可。也就是说,李德敏为民间借贷的借款人和出借人牵线搭桥,撮合双方达成借贷关系协议,然后向借款人收取借款总额1—3%的服务费。
有时出借人出于对李德敏的信任,通过其银行账户将借款转给借款人;而借款人在向出借人还款或支付利息时,也是通过李德海的银行账户完成的。
简单的说,他们就是借用李德敏的银行账号走一下账,李德敏未从中收取任何费用。关于借贷双方所约定的利息,李德敏一概不干涉,更不会从中赚取利息差,仅仅是一次性从借款人处收取借款总额的1—3%作为居间服务费。
李德敏为保持良好的信用,有时当借款人还不上钱时,他还会替借款人先把钱给还上,然后再将出借人的债权转让过来,从而让自己变成债权人,风险由自己来承担。
十几年来,由他牵线搭桥将资金借出去的出借人,没有一人遭受过经济损失。而当他所承接过来的债权因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时,他也只会通过正常的民事诉讼渠道予以解决,从未发生过暴力讨债等非法情形。
正因为李德敏严格遵法律守诚信,所以得罪了萧县多名公职人员。这些公职人员都是因为帮他人提供担保而向李德敏借款的人,结果是因为受担保的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而被李德敏起诉,最后法院判决担保人为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为担保人没有履行担保义务,所以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员,因此这些公职人员迁怒于李德敏,然后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之机混水摸鱼,内外勾结利用司法对李德敏进行迫害,从而达到赖账的目的。
专家论证认为李德敏不构成犯罪
李德敏的行为真的涉嫌犯罪吗?针对该案,清华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明楷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兴良教授等五名全国著名法学专家学者,共同召开了专家论证会。
论证结果一致认为:根据刑法第176条、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一款、第200条第二项或第三项等相关规定,李德敏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本案在审判阶段,应当宣告无罪。
在8月30日的庭审直播中,李德敏的辩护人——北京华象律师事务所刘校逢律师、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奚玮律师也一致为李德敏作无罪辩护。
综合法学专家与辩护律师意见,李德敏不构成犯罪的原因有三。
其一,李德敏的行为不是吸收存款行为,而是民间借贷居间服务行为。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认定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而本案中通过李德敏牵线搭桥将钱款出借给他人的债权人,全部都是与李德敏认识的亲朋好友,李德敏并没有向任何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融资,也没有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更没有向出借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等利诱性表示,其完全是一种中介行为。
所以,李德敏的行为显然不是吸收存款的行为。首先是因为李德敏不是借款人、不是债务人,出借人并未将资金存入李德敏处,并未形成资金沉淀,而是出借人出于安全和信任,将借款通过中间人李德敏银行账户转给借款人,资金只在李德敏的账户上作不超过24小时的短暂停留。其次是因为李德敏没有向出借人还本付息的义务,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标准,都是由借款人与出借人自己协商约定的,一般情况下李德敏根本就不参与。
同时,李德敏的行为也不是发放贷款行为。因为李德敏不是贷款人,不是出借人,只是中间人、见证人,个别情况下是担保人。虽然有的借款人出于对李德敏的信任,有时通过李德敏向出借人归还本息,但本息并不归李德敏所有,李德敏也没有向借款人收取本息归个人所有的权利。
因此,李德敏的行为类似于银行的委托贷款业务,是一种民间借贷居间介绍行为。
其二,李德敏的行为没有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保护的具体法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本案中,李德敏除了没有吸收存款的行为之外,经李德敏居间介绍的出借人(债权人),没有一个人遭受经济损失,也没有一个出借人(债权人)进行上访、举报、起诉或者控告李德敏,没有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保护的法益,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所以,李德敏当然无罪!
其三,经李德敏居间介绍的民间借贷,不仅没有危害正常的金融秩序,反而促进了资金融通。
李德敏注册成立的萧县春雨商务信息咨询服务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房屋买卖、房地产抵押借贷、房地产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民间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
为了合法从事民间借贷居间中介服务及房产中介服务,李德敏还于2008年3月3日取得了经纪人资格证书。
刘校逢律师在庭审中指出,如果说银行信贷像动脉一样是干渠,那么民间借贷则像毛细血管一样是支渠,两者互相支持,是“大河有水小河满,小河有水大河旺”的关系。
本案所指控李德敏参与的借贷行为,不仅没有破坏正常的金融秩序,反而直接或间接促进了经济循环,盘活了闲散资金,缓和了社会压力。例如萧县农商行工作人员陈林的证言证明:当关蕾、关兴龙被银行催收难以还钱时,是通过李德敏联系李令建借钱及时归还银行的;当萧县赵庄镇秦向阳欠银行贷款不能归还时,也是经李德敏介绍由陈林出资还贷的。这都能证明李德敏的行为并没有破坏正常的金融秩序,而是达成了包括银行在内的多方共赢。
同样的案例,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榕刑终字第741号刑事判决书,是依法判决行为人无罪。
然而,在福州中院判决的案例面前,就这样一个连具备常识的人都知道不可能构成犯罪的民间借贷居间服务,却经灵壁县检察院歪曲事实后,公然送上了法院的刑事审判庭。
观看法院庭审直播的人民群众表示,倘若李德敏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社会上所有的房产中介、担保公司等属于中介性质的机构,通通都已涉嫌犯罪,通通都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谦抑性是刑法的立法原则,刑法是一部除恶扬善的善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在政法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作报告时也强调:必须牢固树立“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疑罪从无”的检察观念。
但遗憾的是,灵壁县检察院却把张军检察长的话当成耳边风,抛于脑后,不仅将这起本来就不属于刑事犯罪的案件强行起诉到人民法院,而且公诉人马文字在庭审中还罔顾事实、强词夺理地对李德敏作有罪推定。
试问,究竟是谁在制造社会矛盾?又是什么因素促使该案走到今天这一步?为此,关于此案更多的内幕,我们将进一步揭露!(法制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