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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团建滑倒摔骨折算不算工伤?司法裁判标准不一

作者 :惠媛 2024-11-15 06:07:39 围观 : 评论

在公司外出团建的篝火晚会上,一员工滑倒摔致手臂骨折,为何无法被认定为工伤?无锡市梁溪区法院日前披露了一起工伤保险认定争议案件。

2023年4月,李某所在的公司组织员工外出团建活动,活动内容主要为参观旅游。在团建活动的第二天晚上,李某在围着篝火转圈时,因地面湿滑不小心摔倒,顿感左上臂疼痛不已,手臂无法抬起。经诊断,李某左肱骨大结节骨折。公司就李某所受伤害向辖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局认为,李某不属于因工外出受伤,且事发时举办的篝火晚会与工作无关,不能视为工作原因,不应当认定为工伤,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李某对该决定不服,诉至法院。李某认为,此次团建活动所有费用都是公司承担,参加的活动也是公司统一安排,其参加活动应为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及工作内容的合理延伸。

梁溪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中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应当从活动的目的性、费用的承担、活动安排的内容及参与人员的组成等方面进行审慎衡量,判断是否与工作相关。

根据查明的事实,李某所在公司组织的此次团建活动主要包括参观游览、烧烤、篝火晚会等,活动的主要内容与工作之间并无直接关联,不能认定为工作的组成部分;李某在参加活动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不能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于是,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工伤,即“因工而伤”,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对于用人单位组织或指定参与的文体活动以及单位组织的要求“经单位指派、选拔等程序才能参与”的活动可作为工作原因,职工在这些活动中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而用人单位以工作名义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一般不认定为“因工作原因”。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在组织团建活动时,应做好充分的安全提示和安全保障义务,及时为员工购买保险。同时,在参加团建活动中,员工也要提高安全意识,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转自:澎湃新闻,记者 邱海鸿)



阅读链接

1.用人单位组织员工外出旅游、调研等团建活动是工作的合理延伸,应予工伤认定——朱某某诉人保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案例要旨:用人单位组织员工外出旅游、调研等团建活动系公司统一安排,受公司管理,由公司承担费用的,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及工作职责的合理延伸,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受伤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3年2月7日第3版

2.员工活动所包含的多为休闲性、娱乐性较强的活动项目,游玩项目也可由参加人员自主决定是否参加,不具有强制性,员工在参加该活动中受伤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刘某诉人社局、复议机关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案例要旨:对于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伤的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应当综合活动性质、活动内容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用人单位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应作为工作原因。用人单位以工作名义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或者从事涉及领导、个人私利的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员工活动所包含的多为休闲性、娱乐性较强的活动项目,游玩项目也可由参加人员自主决定是否参加,不具有强制性,员工在参加该活动中受伤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

案例来源:江苏法院网,发布日期:2023年9月20日

3.判断职工在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伤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受伤,应当从活动的目的、性质、内容、形式等多方面进行审慎考量——黄某某诉广州市伊东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案例要旨:单位组织的活动属于工作内容的一部分,判断职工在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伤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受伤,应当从活动的目的、性质、内容、形式等多方面进行审慎考量。单位组织的活动是单位行为,是加强职工对公司文化的认同、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职工凝聚力的一种手段和方式,与工作有本质联系,故职工在该类活动中受伤,与工作存在因果关系,属于因工作原因所受伤害。

案号:(2020)粤行申1161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法信平台

4.单位为提高职工业绩制定激励方案组织并选拔员工出游的,该类活动属于工作的一部分,员工出游系出于工作原因,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员工在参加该活动中发生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王某某、孙某某诉沈阳市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案

案例要旨:单位为提高职工业绩,制定激励方案,根据员工业绩情况选拔出一定比例的人员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通过组织活动、旅游、会议、培训等形式对业绩突出的员工给予鼓励,且活动的经费均由单位承担,故类似旅游活动是整个工作内容的一部分,是单位通过组织、按方案选拔出来的,不是每个员工自愿参加的行为。故员工参加该类旅游活动系出于工作原因,并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认定工伤的条件。

案号:(2019)辽行申211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法信平台

5.员工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发生事故,但该活动主要内容与工作之间无直接关联的,不能认定活动属于工作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姜某某诉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巢典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行政确认案

案例要旨:员工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发生事故,但该项活动的主要内容与工作之间并无直接关联,亦无其他拓展、文体活动的事实。因此,该项活动不能认为属于工作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

案号:(2019)苏行申1046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法信平台

6.员工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但与工作本身无关的,发生意外事故伤害的,不能认定为工伤——上海索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与行政复议决定案

案例要旨:并非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都视为与工作相关,应当从活动的目的性、费用的承担、活动安排的内容以及参与人员的组成等方面综合认定。员工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费用、行程均为单位负责,但行程中并未安排与工作有关的活动及事项,且导致员工发生溺亡的活动属于高风险旅游项目,单位亦未强制员工参加,更与工作原因无关。因此员工发生意外事故伤害的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案号:(2019)沪03行终67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法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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