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小酒”为何屡屡碰壁?法院:“浑水摸鱼”式维权要不得!
北京A公司是一家以研发、生产、销售“革命小酒”系列产品为核心的企业,该公司在相关媒体投放广告,持续地宣传推广这种白酒。自“革命小酒”上市以来,销量屡创新高。从2018年开始,该公司就以各种理由走上了维权路,却屡屡碰壁,这究竟是何原因呢?
屡屡碰壁的维权之路
2015年9月
北京A公司的关联企业北京B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革命小酒”文字商标,不被准许;随后北京B公司以文字拆分的形式申请“小革酒命”文字商标,并获得注册。
2018年7月
北京B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革命小酒”文字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注册申请。B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2021年6月
案外人北京C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小革酒命”文字商标无效,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该商标宣告无效。北京B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B公司仍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9月
北京A公司以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销售与其“革命小酒”产品近似名称、包装、装潢的白酒,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投诉致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不予支持。
碰壁后,转而寻求司法保护
2021年12月21日,北京A公司认为,贵州某酒业有限公司、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长沙某商行生产、销售的“革命小酒”商品与其知名商品装潢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三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革命小酒”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白酒的行为;限贵州、河北两家公司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0元(包含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
判决后,北京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庭审中,该公司当庭提出变更装潢组成元素的请求。
二审判决:有伤道德风化,驳回!
二审长沙中院认为,“革命”一词具有特定语意,“革命”与“小酒”组合成“革命小酒”一词时,暗合了当下一些不良的顺口溜,表达的是一种调侃革命、戏谑历史、怂恿饮酒的负面酒文化,不符合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革命小酒”商品名称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
从北京A公司的屡次维权可以推断出,该公司理应明知“革命小酒”“小革酒命”商标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而屡屡被驳回、裁定无效、不予保护的事实,却在行政机关碰壁后又以“装潢”为名向司法机关寻求保护,这种“浑水摸鱼”式的维权,属于滥用诉权的表现,违反了诚实守信的诉讼原则。
同样,被诉侵权的贵州、河北两家酒业公司、长沙某商行生产、销售“革命小酒”的行为,也不符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但对其行为的处理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人民法院不在本案中进行评价。
基于以上,长沙中院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北京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左武 (长沙中院涉外商事审判庭 庭长)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商业道德和诉讼诚信,而不能通过“浑水摸鱼式”维权,将司法作为谋求不法利益的工具,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作者:李昭菲,转自:长沙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