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法庭作伪证,法院:罚金一万元
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有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但是你知道作为证人的权利和义务吗?近日,长春市净月区人民法院就开出了一张“诚信罚单”,对作伪证的原告证人罗某进行了罚款10000元的处罚。
基本情况
几年前,某建设公司承揽了一银行的施工建设项目,并于2019年将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了另外一家公司。可施工结束后,由于两家公司对施工期间增加的工程存在异议,分包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后增加的工程量及价格,并支付相应工程款。
长春市净月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 郭帅:原告主张签证后增加部分的工程量以及工程价款,是一张由证人和被告工作人员共同签署的签证单,所以原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对这份签证单的真实性予以一个佐证。
经审查,法院也准许了原告提出的证人出庭作证申请。
原告代理人:你看一下这两份现场签证表和工程验收单 ,这些是不是都是你和石某进行确认的?
而此时,被告代理人却当庭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
被告代理人:工程竣工验收单以及现场签证表,石某确认非本人签字。
长春市净月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 郭帅: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产生了争议 ,被告申请对该份证据石某签字真实性的笔迹鉴定,我们认为这份证据还是非常关键的,能够认定到底是否实际发生了签证,增加了工程量,增加工程量的多少,就准予了他的鉴定申请。
转眼间,就到了笔迹鉴定的日子,眼看避无可避的证人罗某,此时主动给法院打来了电话,表示这鉴定可以不用做了。
长春市净月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 郭帅:证人罗某和被告工作人员石某当面进行了对质,罗某自认这份文书确实不是石某所签,她提交给原告的签证书、签证单是伪造的。
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证人罗某所作证言为虚假证言,妨碍了法院对此案的审理,但考虑到法庭对此份证据未予采纳,最终,法院依法对罗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决定。
长春市净月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 郭帅:对她作出罚款决定以后,她也没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但是也没有自动的缴纳,所以我们就下一步是移送了执行局进行了执行。
长春市净月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王储:执行立案后对罗某进行了传唤,并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其主动缴纳罚款,罗某十分不情愿,三番五次推脱,不愿缴纳此罚款。
面对罗某的不配合,法院也没有手软,立即依法对罗某采取了相关强制措施。
长春市净月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王储:对其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进行了冻结,并冻结了其相关的银行账户。再次与其联系,告知其如果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罚款决定书的义务,我院可以继续对其采取查控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的强制措施,罗某最终意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主动将此一万元存到了我院已经查控的账户中。
随后,法院对该笔罚款进行了划拨,依程序上缴国库。
转自:吉视守望都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