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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提61号文,上海地区的新规能否为法检退休人员从律实现正轨?

作者 :蓓华 2023-03-20 09:00:05 围观 : 评论

近日,上海市高院 检察院、司法局联合印发实施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规定》(内容详见《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上海地区出台最新规定》)一经公开,迅速传遍了法律圈。



详细阅读了这个文件,不得不说,针对法院、检察院离职人员从事律师执业,该文件是区别其他律师之外,专门设置了层层门槛性审查的硬性规定。除了列出《公务员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公职人员离职从业的一般性规定和法检官离职从业的禁止性、限制性的特殊规定之外,建立了严密的从事律师之前和执业期间的层层审批和监管。例如:

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拟在离任后从事律师或者进入律所的,应当在离任时如实报告从业去向,签署承诺书;律师事务所接收法察离任人员的,应该及时向区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协报告;法检离任人员申请律师实习登记时,个人应当主动报告法检工作情况,签署承诺书;律协受理法检离任人员律师实习申请时,应当向其原任职单位公函征求意见,存入实习档案;律协审查法检离任人员实习考核的,应将从业限制规定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相关内容作为必考内容;核准法检离职人员从事律师执业的,司法行政机关要与本人进行提醒谈话,告知违规从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律师事务所发现法检离任人员违规执业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协主动报告;法院检察院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法检离任人员违规执业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并及时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时,法检离任人员要重点审查其在执业活动中是否存在违反从业限制规定的情况。

文件充分体现了对于法检离任人员从事律师执业的严格监管精神,甚至有不厌其烦的架势,但是,以上文件中,关于法院检察院退休人员从事律师的规定,却引来熟知这个领域的法律人,很多为这个文件叫好的。为何?

文件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退休人员在不违反前款从业限制规定的情况下,确因工作需要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应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规定和审批程序,并及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注意看,文件提出的执行规定是“《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办理审批程序和相关手续,而不是2021年9月30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司法通[2021]61号)。

看看这两个文件对于退休法检人员从事律师执业规定的区别之处。

中组发〔2013〕18号文规定(还有一个执行有关问题的答复,详见今天第四条推送文章):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

司法通[2021]61号文规定的是: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四级高级及以上法官、检察官,四级高级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以上及相当职级层次的审判、检察辅助人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辞去公职或退休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在离职二年内,不得到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辖地区内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等,不得以律师身份从事与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相关的有偿法律服务活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退休人员在不违反前项从业限制规定的情况下,确因工作需要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应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规定和审批程序,并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

对比可见,两个文件的规定,并没有什么差别啊,都是要求“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

根据烟语君的了解,各地退休法检人员从事律师职业遇到的难题,并不是他们不同意“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而是现实操作上,根本没有部门负责解决如何关系转出、待遇取消的问题,出现了管理律师职业入门的司法行政机关只负责要转出证明,却无人办理及出具转移关系证明,最终导致了法检退休人员不能律师执业的现实局面。

有十几位法检退休人员,为了搞明白司法通[2021]61号文中规定的,“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究竟具体指是什么内容,谁来负责办理,甚至发起了司法诉讼。可见,文件规定的虽然如此,但现实操作的困难程度。



关于法检退休人员从事律师执业的程序,不仅仅是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的事儿,还要设计组织部门、人事部门、社保部门的管理事项。如果仅是法检司法行政部门出台文件规定,但是缺乏相关部门配合的话,是不是意味着,文件规定的“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还是得不到现实执行啊?

可以明确的是,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从来未见要禁止法检退休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规定。社会上,很多人反对退休法检人员从事律师,认为应该一刀切的禁止,这种观点烟语君是不赞成的。确实有部分法检离职人员从事司法勾兑活动,但这绝不是一竿子打翻一船人、禁止所有人员从事某个行业的理由。就像具有其他从业背景的律师也有不少司法行贿的,难道也应该禁止它们执业,进而是取消律师行业?

综上可见,尽管上海地区的文件没有提到司法通[2021]61号文,但规定的法检退休法院从事律师的程序,还是要求“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这跟司法通[2021]61号文的规定,没有什么区别啊?那些叫好的,真的是理解明白了吗?

最后想说的是,既然国家正在大力提倡“银发经济”,历来的政策文件也没有禁止退休法检人员从事律师,而现实中却出现了这部分人关系转移、待遇确定无人负责、无法执业的问题,只能说明是,政策规定的执行,没有打通执行阶段的“最后一公里”,需要有关部门引起重视、想办法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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