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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所两律师因经济纠纷互殴致双双重伤?为何不走法律途径

作者 :梦芸 2023-03-19 18:00:14 围观 : 评论

前几日自媒体爆料的“江苏一律师所发生恶性伤人案,疑有2名律师被抬走”,终于有媒体进行了情况报道。3月2日,“九派新闻”报道,2月26日发生互殴的两名人都是该律所合伙人(有网友根据律所名称和报道的姓氏称,两人均是律所领导)。事发后,“一名医院工作人员表示,王某某颈部最长的伤口达到了20多厘米、仲某某的左手伤势也较严重。目前,两人仍在ICU病房接受治疗。”可见,伤情之重。下手之不留余地,矛盾纠纷之深。



媒体报道,“一名接近该律所的知情人告诉记者,此事疑似与该律所合伙人王某某和仲某某发生经济纠纷有关。”其实,不用知情人透露,按照正常的分析,能让两名资深律师大打出手伤害如此之重的,肯定不会是一时的情绪失控,而是矛盾酝酿已久、其他途径解决效果不好的经济纠纷。

这样的新闻传来,还是很令人吃惊,也许会令很多人意外,但烟语君并不意外。令人吃惊的是,作为两名律师应该知道,暴力伤害不仅是自己职业生涯的终结,自己身心受害,甚至可能丢了性命,而且如此手段,根本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纠纷,只是简单的互相伤害、两败俱伤而已。



并不感到意外是因为,作为一名资深法律人深知,虽然是号称天天教人不要迷信暴力、凡事要走法律途径的律师行业,在经过了几十年的野蛮生长之后,突遇当下持续性的行业下行压力,内部的积攒矛盾和无序规则,势必会以突发情况的形式表现出来。

详见《当律师之间也挥起了拳头...》和《律师摆地摊,何尝不是行业突破之路?》两文,其中部分列举了今年仅过了两个月就爆出的律师行业突发事件,以及律师们在面对生存压力时,不惜上街摆摊的现状。有网友说得好,能坐在办公室里收入颇丰、受人礼遇,谁会跑到街上拉业务呢?

曾经有一个律师跟烟语君讲,几年来,他跟律所主任合作了不少案子。律所主任承揽的案件,他具体的整理法律材料出面代理诉讼事务。双方约定了分成比例但实际支付了部分,累计下来,律所主任欠了他不少的代理费,但由于身在律所不能得罪领导,也不好明白算账。

终于,矛盾在这个律师要转所时爆发了,律所要求其补交近些年未支付的管理费办公费,否则不给出具转所证明,他则要求律所主任支付拖欠的案件代理费。他本来想跟律所对簿公堂,可是,律所主任的一句,律师告了律所,你看本地律所谁还会要你,让他彻底败下阵来。

这样的纠纷,在律师界很具有普遍性,可有几个律师敢于像他们代理别人起诉用人单位发起劳动仲裁民事诉讼一样,起诉律所的?因为起诉的案件少,律师跟律所之间,究竟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挂靠关系,各地法院的裁判结果,也是五花八门。即便是想投诉到了律协、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有几个不怕影响今后执业的?

就在今年2月份,一封律所的《辞退通知函》在网上流传,其中的内容是律局主动提出的解除聘用合同,却要以“全体律师”、“顾全大局”、“不予办理执业年审手续”等为理由,要求律师主动“配合”自己办理解除聘用关系。



有网友看了这份《通知函》大叹,这分明是律所提出的辞退通知,为何不谈自己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和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却好意思让律师“配合”办理相关手续?“不予办理年审手续”,也成了律师“配合”办理解聘手续的条件?

通篇《通知函》,没有法律根据,也没有权利义务告知,处处是“避免风险”、“顾全大局”等字样,最后还不忘让对方“理解”。就算不是律所出具的,但凡涉及用人关系的社会企业,也不会出具这样不讲法律的辞退通知吧?

据说这还是一个大学所。一封《通知函》,其实就是律师行业的法律合规遵守情况的现象。往往是,要求别人合法诚信、替别人打官司主张权利时,说得头头是道,可轮到自己,却半点不想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处处朝着“软肋”下手。

都是法律规定、法治建设,是人类几千年历史发展至今,发明的最文明最理性的解决纠纷之道,可很多人不知道,也不明白,法治,不仅仅是保护自己的权益的,更是自己也要受到法律约束的。

一个巴掌拍不响,自己处于有利的一方,觉得自己可以拿捏住对方的软肋就可以不守法,却要求对方守法,对方会不会按照大多数人的想法,就按你指定你期望的法律途径走呢?

去年年末,有一著名律所的合伙人,在自己自媒体上实名写了一篇自己在某医院住院治病期间遭遇医患纠纷的举报文章。大意是,治疗期间,自感遭到了不必要的治疗方式对待,治疗技术差到身体不适险些发生危及生命的重大医疗事故,过度治疗造成花费离奇高额......

文中也交代,发生医患纠纷之后,“医院建议我走法律程序。”令人意外的是,大律师洋洋洒洒几千字之后,给出的决定是,“我决定不再寻求真相,放弃所有的索赔。”,“强烈呼吁各保险公司终止和这家医院的合作关系,强烈建议大家一定定不要去这家医院看病。”......

至于理由,“作为律师,我知道法律程序的漫长,我跟他们的医学知识不对等,一些关键的证据(手术室监控、手术记录等)在他们手里,可以隐藏或者篡改。我无法证明心跳骤停是因为麻醉剂过量或者手术失误,心跳骤停引发的一系列后遗症,比如脑损伤、心肌损伤以及其他脏器损伤,难以证明与这次手术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律人,最擅长的不应该是法律手段吗?何况是知名大律师!有网友评议,正是因为他熟知法律规定和司法现实,才选择走非法律途径媒体路线的。在事关自己利益的途径选择上,人家肯定是深思熟虑之后,选择的是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

也许,这就是我们看到两个律师“一律所两律师互殴致重伤:疑因经济纠纷引发,未脱离生命危险”突发事件的背后成因吧!不过,暴力开始时,说什么也晚了,没有人是安全的,更别说律师赖以存在的社会规则需要了,烟语君是肯定不赞成这样的处理方式的,希望每个人得饶人处且饶人,凡事崇尚规则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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