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人跳:98年女子与丈夫做局跟网友约炮,双双被诉敲诈勒索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肃检刑诉〔2022〕316号
被告人马治国,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902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西洞镇**村**组*号,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建设路**号**园**号楼**单元**号,无业。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6月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玉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2年8月19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并延长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9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蔺慧慧,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6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西洞镇**村**组**号,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建设路**号**园**号楼**单元**号,无业。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2年8月18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治国、蔺慧慧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7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蔺慧慧与被害人武某某通过微信相约在肃州区**网吧见面,二人见面后一起到肃州区**KTV喝酒至凌晨6时许,后二人一同到肃州区盘旋东路**宾馆**号房间内发生性关系。当日早8时许,被告人马治国(与被告人蔺慧慧系夫妻)以被害人武某某强行与其妻子蔺慧慧发生性关系为由,采取威胁、要挟等方式,向被害人武某某敲诈勒索人民币共计30500元。所得赃款被二被告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治国、蔺慧慧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治国、蔺慧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治国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治国、蔺慧慧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肃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马 琳
检察官助理 李克勤
2022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治国现羁押于肃州区看守所,被告人蔺慧慧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换押证1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转自: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