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男子醉驾送10万找交警摆平,事发后罪加一等,10万也打水漂
湖南长沙,谭智因醉驾被交警查处,为摆平此事,通过朋友陈明找到辅警方坤,请他帮忙处理此事,并向他送礼10万元,陈明找到同批辅警刘利,向他支付7万元,后谭智因害怕被骗,去警局询问情况导致案发。
(案例来源:新闻报道,人物均为化名)

谭智是长沙市天心区人,2022年1月11日,和朋友聚会饮酒,直至次日凌晨散场,怀着侥幸心理,谭智没叫代驾,自己开车上路回家。
车开出没多久,谭智就被交警拦下,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已经达到醉驾标准,交警随即扣押车辆,并对他进行抽血,准备等结果出来后,再移交公安进行刑事立案。
谭智酒驾被查后十分惊慌,四处找人打听情况,希望能花钱摆平此事,向来神通广大的朋友陈明,得知此事后表示可以帮忙。
陈明找到原天心区交警大队辅警方坤,请他帮忙处理这起醉驾案,方坤虽是这个大队的辅警,但他平时的工作内容,主要铁骑巡逻、协助交警查车、抄牌以及路面勤务。

也就是说,作为辅警,谭智的醉驾案件,方坤并无资格直接插手,不过他觉得凭借身份,可以帮忙解决此事,于是向陈明提出,需要涉案人员(谭智)给自己10万元。
方坤告诉陈明,醉驾查得很严,但也不是没有操作空间,只要花钱打点关系,可将醉驾变为酒驾,在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
与陈明谈完此事后,方坤联系自己的朋友刘利,向他咨询如何处理这起醉驾案,刘利答复方坤,办妥此案大概要花6到7万元。
方坤和刘利是同一批录用的辅警,方坤在区里的支队当辅警,刘利则在市交警支队政工科当辅警,方坤以为刘利有办法解决,实际上刘利主要负责管理支队钉钉考勤和教育培训服务工作。
陈明对方坤的说法深信不疑,并将消息转告谭智,谭智为避免坐牢,决定约方坤出来吃饭,双方协商具体事宜,1月13日,谭智请方坤吃夜宵,席间两人达成默契。
13日晚23时许,在天心区某市场的夜宵摊上,谭智将10万元现金交给方坤,方坤答应帮他办妥此事,14日下午,方坤将7万元现金交给刘利,用于醉驾案件协调关系。
刘利收下7万元现金后,准备找天心区其他民警,将醉驾案改成酒驾,可万万没想到,他还没有动手,这起案件就因谭智打探消息而暴露。

虽说谭智家里有钱,但10万元不是小数目,他把现金交给方坤以后,觉得此事不太靠谱,毕竟现在是法治社会,要想改变案件性质难度较大。
谭智越想越怕被骗,于是自己跑到天心区交警大队,打听醉驾案的处理情况,并向警方核实方坤的身份,这一反常行为,被有心人注意,事情很快有了眉目。
2022年1月14日,方坤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感觉事情已经败露,方坤主动投案,很快一五一十交代,当晚,方坤通过微信告诉刘利,他们收钱的事情东窗事发,要求刘利退回7万元现金。
23时许,刘利赶至方坤宿舍,将7万元现金如数退回,其归案后,也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方坤主动退缴10万元涉案款。
事情曝光后,引发舆论密切关注,其中讨论最热烈的话题,莫过于醉驾被查,找关系摆平的可能性有多大,对此笔者想说,可能性几乎为零!
随着法治不断健全,执法手段更加现代,执法监督力度更大,双人执法、视频录像、血样留存等制度,让调换血样、改变数据,变得几乎不可能。
那么,本案中的多位涉案人员都会有什么处理?10万元现金又将何去何从?
1.首先,方坤和刘利构成受贿罪,并且是既遂,但数额不同。
有人认为,两人钱刚到手还没捂热,事情也没有办成,应该不构成既遂,这种想法并不对。
根据刑法第385条,受贿罪有2种模式: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二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第一种称之为主动索贿,第二种称之为普通受贿,主动索贿型犯罪,只要有索取财物行为,无论有没有办成事,都构成受贿罪。

本案中方坤主动向谭智索贿,构成受贿罪(既遂),受贿数额是10万元,而刘利的受贿数额则是7万元,两人退钱并不影响既遂,不过对量刑有一定影响。
2.其次,谭智和陈明也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389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谭智为减轻处理,送给方坤10万现金,已经构成此罪,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陈明出于义气帮助朋友,为谭智和方坤牵线搭桥,虽然没有收一分钱好处,但他的这种行为已经违法。

根据刑法第392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构成介绍贿赂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超过2万元,本案中已经达到这个标准,因此陈明也要定罪。
3.10万元该何去何从?
注意,谭智在本案中属于行贿人,因此这10万元属于赃款,不应退回给他本人,而应依法没收,上交归国库所有。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