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女子公司庆典抽中300万奔驰,开回家后老板后悔,称你不配
上海,陈女士在公司的庆典活动上,抽中了特等奖,奖品是价值300万的奔驰车一辆,她兴奋的一宿没睡。不料,第二天早上,老板就联系她说车子属于公司,让她赶紧把车子开回来。陈女士顿时傻眼了,奔驰车明明是自己的奖品,怎么就成了公司的呢?
32岁的陈女士,在一家公司担任会计,她工作出色,一直为公司的财务保驾护航,深得老板段某的器重。
这天,是公司成立五周年纪念日,段某特意举办了一个大型庆典活动,现场除了有本公司的员工参与外,还有一些嘉宾以及商业界人士,非常气派。
一番精彩的歌舞表演后,到了本次活动的重要环节,那就是抽奖活动。奖品分别有电视机. 冰箱. 平板电脑. 电动自行车. 奔驰汽车等等,令人目不暇接。
眼看奖品一件件被人中奖后拿走,陈女士心急如焚,恨不得赶紧上台抽奖,哪怕抽中一个安慰奖,拿一个洗脸盆回家,也不枉此行。
好不容易轮到陈女士上台抽奖,她倒显得十分紧张,抽奖时两只手还抖个不停,员工们哭笑不得。
然而,当打开奖票的那一刻,却是激动人心的时刻,陈女士居然中了个特等奖,赢得一台价值300万元的奔驰豪车。
全场随即响起一片热烈的掌声,同事们纷纷上前向陈女士道贺,盛赞其运气真好!而陈女士在发表获奖感言后,就迫不及待地把奔驰车开回了家。
当晚,一家人高兴极了,陈女士更是兴奋的一宿没睡,丈夫杜先生只好卷起铺盖,跑到客厅去睡沙发。
不料第二天早上,段某却给陈女士打来电话,说奔驰车是属于公司的,让她赶紧把车开回去。
陈女士顿时傻眼了,奔驰车明明是自己抽中的奖品,怎么就成了公司的车呢?思索片刻后,她断然拒绝了段某的无理要求。
哪知,段某一改往日风范,威胁陈女士如果不把车开回去,就要到法院去起诉她不当得利。
杜先生得知后气急败坏,夫妻俩随后找到段某要个说法!然而,段某却摆出一副高高在上的姿态,表示庆典活动只是为公司宣传造势的一种手段,并非是把奔驰车真正送给陈女士。
杜先生指责段某身为老板,却言而无信,剥夺员工的福利,乃龌龊之举。紧接着,双方发生争执,段某一怒之下拿起水杯砸向杜先生。
没曾想,杜先生也不是好欺负的,上前就拽着段某实施了殴打。段某万万没有想到,这杜先生居然是个狠人啊?三五下就被打倒在地,且身上有多处淤伤,左手拇指骨折。
事后,段某再次胁迫陈女士,只要把奔驰车还给公司,他就不追究其丈夫打人一事。否则,就报警抓杜先生。
陈女士护夫心切,含泪选择妥协,将奔驰车交还给了公司。哪知才过两天,段某再次出尔反尔,要求陈女士夫妇赔偿其医药费50000元!
陈女士拒绝,段某报警,经警察核实,杜先生犯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丈夫被抓,陈女士崩溃痛哭,她痛恨段某的背信弃义,于是将其告上法院,要求归还中奖所得的那辆奔驰汽车。
那么,这起案件该如何定义?法院又是否支持陈女士的诉求呢?
一, 陈女士获得奖品奔驰车,属于公司的无偿赠与。
首先,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超过5000元以上的抽奖活动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否则均为非法!
庆典活动是由公司主办,也是为员工谋福利的一场有意义的活动,旨在提高员工们工作的积极性,与公司融为一体,开创更加美好的明天。
陈女士一不是偷,二也不是抢,奔驰车完全是靠公平抽奖,合法途径得来的,因此她认为段某应该把车还给自己,否则其将构成欺诈行为。
对此,段某给予反驳,他认为奔驰车是自己买来为公司宣传造势的,即便真的送给了陈女士,也有权利拿回。
根据《民法典》第665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不过,法院在审理后却认为:
1. 企业的赠与和个人的赠与性质不同,企业的赠与是一种无偿赠与,激励员工努力工作的一种方式。
2. 企业的赠与,也可以看作是企业给员工提供福利的行为。
因此法院裁定:奔驰车是陈女士的合法所得,段某无权收回,限期三日内给予归还。
二, 杜先生殴打段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段某以胁迫手段要求陈女士归还奔驰车,其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但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报警. 或者司法途径解决争端。
然而,杜先生在与段某争执过程中,却为了泄愤而殴打段某,造成对方拇指骨折,以及身上多处外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后,法院酌情考量,认为段某在本案中的胁迫手段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故裁定杜先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赔偿段某医药费等损失共计16028.48元。
俗话说:无奸不商,无巧不艺!
段某作为一名商人,只知道金钱利益,却不懂得为员工谋福利,甚至做出抢夺员工福利的行为。殊不知,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其不道德的做法,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声誉,也会众叛亲离,更会付出法律的代价!
对此,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