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新婚妻子患尿毒症,公公坚持让儿子离婚,并索要7万元彩礼
湖南长沙,朱女士和丈夫王先生刚新婚三个月,就被查出了尿毒症,比病魔更绝望的是,新婚的丈夫以朱女士骗婚为由向她提出了离婚!
1996年出生的朱女士,皮肤白皙,面容姣好,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在某大酒店当厨师的王先生。
俩人可以说是一见钟情,很快就相恋起来,不到一年的时间,俩人就在双方父母和亲朋友好友的见证下走进了婚姻的殿堂。
王先生一家经济条件还算不错,结婚时给了朱女士娘家七万元的彩礼。家里有一栋三层小楼,一楼是门店,二楼是王先生父母居住,三楼是朱女士和王先生的新房。
王先生性格老实内敛,对朱女士十分爱护,朱女士认为自己找到了真爱,对未来的幸福生活充满了憧憬。
然而就在俩人结婚才三个月的时候,朱女士忽然身体出现恶心、呕吐、头晕乏力等不适症状。
王先生带着朱女士到医院检查,发现朱女士的肾脏出现严重的问题,被确诊为尿毒症!
看着医院的诊断结果,王先生瘫坐在医院的长椅上,久久没有缓过神。不过王先生并没有放弃朱女士,他为朱女士安排住院,并想尽一切办法去帮助朱女士四处求医。
就这样,王先生每天不离不弃地陪在妻子的床前整整两个月,这短短的两个月,王先生掏空了父母的所有积蓄,前前后后花去了20多万元。
久病床前都无孝子,更何况是新婚夫妻?如此严重的病情,作为父母的王父,怎么能没有想法?
王父想尽一切办法打听到了朱女士的真实病情,王父得知,尿毒症并非短短三个月就能形成,朱女士极有可能是隐瞒病情和自己的儿子结婚。
朱女士之所以这么做,肯定就是为了骗婚,为的是找个下家给她治病。王父越想越觉得这个女人不简单,就开始做王先生的思想工作。
两个月的日夜陪护,也让王先生的思想产生的动摇,当他听说朱女士除了一生治疗之外,还永远无法生育的消息时,他选择不再去照顾朱女士。
看着丈夫一家对自己的态度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朱女士心里十分难过,更让朱女士绝望的是王先生竟在这个时候起诉离婚。
对此,朱女士哭诉:自己和丈夫结婚之前是做过婚检的,所以不存在骗婚之说。自从自己嫁到王家,一直勤勤恳恳的和丈夫过日子,照顾丈夫,孝敬公婆。现在王家不但不心疼自己重病,反而指责自己是骗婚,让人心寒!
朱女士在记者的帮助下,在王先生工作单位找到了王先生,王先生面对重病的妻子,支支吾吾说不出个所以然来。
记者又将王先生及其父母和朱女士一家约在一起商谈此事。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休。矛盾逐渐聚焦在王先生身上,王先生的决定显得尤为重要。
在记者的追问下,王先生也说出了内心的想法,他认为,如果自己把这段婚姻坚持下去,意味自己一生都要为妻子的治疗而操劳,同时妻子的不能生育,也让王家也断了后。无论出于哪一点,王先生都无法接受。
事情到了这里,朱女士原本还有一丝火苗的心也被王先生一席话彻底浇个透心凉。
双方再次见了面,既然话都已经说开了,那么朱女士也不再讲感情,提出按照尿毒症透析治疗的费用,以自己能够生活20年来计算,合计大约需要40万的透析费,如果王先生坚持离婚,那么请王先生支付40万的透析费,钱一到账,立刻离婚。
王父一听十分生气,自己已经为朱女士治病花费了20万,还再跟自己要20万,这不是骗婚这是啥?王父不但不同意,反还向朱女士索要之前支付的7万元彩礼。
眼看事情已经无法调和,记者赶忙出面协调,王父作出最后让步,彩礼一分钱不要了,只要朱女士同意离婚即可。
最终双方没有达成协议,朱女士一家气愤的离开了王家,可能事情最好的解决办法只有走法律途径了,其实可以看出王先生和朱女士的感情还是很好的,只是在大病面前,火热的爱情终究没有抵挡得住现实的残酷。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如果一方婚前隐瞒精神病史,另一方有充分证据证明,那么这种婚姻属于骗婚。
具体到本案,如果朱女士是隐瞒病史与王先生结婚,那么王先生可以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婚姻。一旦撤销自始无效,在法律层面就等同于双方并不存在婚姻关系,所以王先生也无义务为朱女士治病。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结婚自愿、离婚自由。任何人都有权利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结婚、离婚。夫妻一方生病的情况下,可以双方协商离婚,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果仅一方欲离婚,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
但是对于夫妻一方生病的,在离婚时,另一方要给予其适当的经济帮助。或者在分配财产,给予生病一方适当多分。这不同于夫妻间的扶养义务,而是从原有婚姻关系中派生出的一种法律责任。
对此,亲爱的读者您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