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男子会所消费,为寻求特殊服务充值2400元,认为受骗报警
浙江杭州,水电工唐莲去养生会所按摩,商家暗示只要充值38000元,就可以享受“特殊服务”,唐莲因囊中羞涩予以拒绝,商家又提出正好有活动,充值2400元就可体验一次,唐莲充值后没有享受到他想要的服务,觉得商家在骗人,一怒之下选择报警。
(案例来源:新闻报道,人物均为化名)
唐莲今年30多岁,在杭州从事水电工,平时都是干体力活,腰酸背痛乃是常事,他也没有亏待自己,没事就会去按摩店放松下身体。
事发当天,唐莲干完一整天活,正准备回家吃饭,走在路上突然发现一张小卡片,是附近一家养生会所的广告,上面的美女身材火辣、穿着清凉,唐莲看完后蠢蠢欲动。
卡片上留有联系方式和地址,宣传语也让人想入非非,“让你来了就不想走的地方”,唐莲拨通电话后,对方称店里有活动,绝对物超所值。
由于该店离家不远,又正好有优惠活动,唐莲选择上门按摩,前台看到顾客上门,十分热情地接待唐莲,并暗示他店里有2种按摩。
普通按摩和市面价格相当,还有一种“特殊按摩”,必须达到一定门槛,才能享受相应服务,技师都是绝色美女,正好近期店里有活动,只要充值38000元,就可以享受“特殊服务”。
干水电工十分辛苦,累死累活一天下来,也只能挣个四五百,一次充值就要38000元,唐莲得不吃不喝3个月,听完价格他就想转身离开。
前台本就见多识广,看唐莲这个情况,肯定不是什么有钱人,对于这种想玩又没钱的主,前台有的是办法,于是她告诉唐莲,只要充值2400元,可以在该店体验一次服务。
2400元也不算少,但相比38000元,已经便宜了10多倍,唐莲已经起了色心,心想既然来了,那边豁出去一把,于是咬牙支付2400元。
唐莲支付完成后,前台为他办理一张会员卡,并让唐莲稍作休息,待会为他安排房间,几分钟后前台将唐莲引导至包间,为他准备好茶水瓜果后退出。
不久后,一名年轻女技师进门,唐莲的心中蠢蠢欲动,可看着女技师的样子,唐莲的心瞬间凉了一半,衣服穿得比较正规,并不像小卡片上那么暴露。
唐莲将信将疑,开始接受技师服务,果然和他想的一样,根本没有什么“特殊服务”,只是普通的按摩泡脚,这一趟就花了2400元,简直不可饶恕!
按完以后,唐莲十分愤怒,感觉这次按摩纯粹就是坑人,自己被“特殊服务”冲昏头脑,才会上这种当,这样的普通按摩,2400元可以做10次。
于是唐莲要求商家退钱,可经理却表示,退钱绝对不可能,双方交易你情我愿,事先说好的2400元体验一次,现在服务已经完成,想赖账不可能。
经理还有恃无恐地表示,我们会所是正规按摩店,技师提供的都是正规服务,即便报警也没有用,唐莲气不打一处来,感觉店家存在欺诈行为,于是拨打电话报警。
那么,唐莲和商家的行为,该如何认定处理?唐莲想要接受“特殊服务”是否违法?商家是否构成欺诈?
1.首先,唐莲的行为不构成违法。
无论定罪量刑,还是治安处理,都要有相应行为,唐莲虽然怀有不良目的,但并未成功实施相应行为,因此不构成违法犯罪。
正如古语所云:万恶淫为首,论迹不论心,否则天下无完人!食色性也,有不良想法无可厚非,最多从道德层面予以谴责,不能上升到法律高度。
2.其次,商家的行为,已经涉嫌欺诈。
根据《消费者权利保护费》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本案中,唐莲到养生会所按摩,双方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唐莲是消费者,享有知悉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商家采用话术,使唐莲一步步陷入错误认识,属于欺诈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也就是说,唐莲可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服务合同,要求商家退还2400元,不过唐莲毕竟已经享受了一次正常的按摩,需对此支付一定费用,否则属于不当得利。
3.商家的行为如何处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并且不少于500元。
若商家的行为被认定为价格欺诈,唐莲可以要求退还2400元,并主张3倍赔偿,即7200元。
此外,商家的行为,还可认定为诈骗,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诈骗公私财物,可处5-10日拘留和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10-15日拘留和1000元以下罚款。
若金额超过1万元,还可能涉嫌诈骗罪,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超过50万,则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对此,你怎么看?你是否有过类似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