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8岁少女为独享男友,竟残忍砍杀15岁情敌并焚烧尸体
河北廊坊,18岁的花季少女小娜,为了独享男友竟然伙同好友将15岁的“情敌”砍杀并焚烧!
90后的小娜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农村家庭,幼年时父母离异,小娜从小在母亲身边长大。后来,母亲带着小娜重新组建了家庭,可没几年,母亲又离了婚。
父爱的缺失,母亲打骂式教育,让小娜变得十分叛逆,没读几年书就辍学混社会。在社会上,她学会了抽烟、喝酒、夜不归宿,结识了一大帮狐朋狗友。
18岁那年,小娜认识了家里开美容院的秦帅。秦帅幽默帅气,家里又十分有钱,情窦初开的小娜对他充满了爱慕。
很快,秦帅接纳了小娜,俩人走在了一起。小娜对这份感情十分认真,可秦帅并不这样觉得。
对秦帅来说,小娜只是他众多女友中的其中一个而已,单单自己美容院里就有好几个小迷妹,所以身边根本不缺女人。
在小娜和秦帅恋爱期间,秦帅和美容院里一位15岁的女孩小雪关系十分暧昧。小娜撞到秦帅和小雪单独在一起好几次,为此,小娜多次吃醋和秦帅发生争吵。
同时,小娜渐渐地对小雪产生了恨意,曾多次向身边的人透露要找小雪的麻烦。
某日,小雪跑去找小娜,说秦帅因打架被抓了,急需1000元。小娜觉得可疑,就去向秦帅的父母求证,结果并无此事。
第二天,小娜又在街上碰到了秦帅和小雪,她觉得是小雪蛊惑秦帅骗自己,她对小雪的憎恨更深了。
某天,小娜在秦帅的美容店过夜。次日发现,秦帅送自己的项链不见了。当天只有秦帅个小雪来过,秦帅不可能偷拿自己的项链,小娜认为一定是小雪拿走的。
于是小娜打电话给小雪,可小雪矢口否认,二人在电话中谩骂起来。挂掉电话后,小娜对小雪起了杀心!
小娜找到好友小丹把想杀害小娜想法告诉了她,小丹一开始并不同意,可小娜用俩人的感情进行道德绑架,最终小丹同意帮忙。
俩人经过商量决定先把小雪灌醉,然后把她带到农村某偏僻的野地里杀害!
11月17日,小娜去加油站买了50元的汽油,下午和小丹打车又到超市买了两把菜刀。俩人又打车把汽油和菜刀放在事先瞄好的废弃房屋里,后返程。
期间,司机问二人带的是什么,小娜回答是防冻液。
当晚,小丹以心情不好为由约小雪出来吃饭喝酒。不明所以的小雪如约而至,在小丹等人的敬酒、劝酒下,小雪醉的不省人事。
晚上9点,小丹等人把小雪带到事先选好的野地,随后给小娜发信息:我答应的我做到了。
小娜乘车到达现场,先从废弃房屋取出菜刀和汽油,绕到小雪身后,猛地朝其后脑勺砍了三刀,小雪应声倒地。
小娜认为小雪已经死亡,就将汽油浇到小雪身上,随后小丹拿出打火机,将小雪点燃。众人打算离开,小娜不肯,声称我要看着她被烧成灰烬!
就在此时,尚未断气的小雪忽然坐了起来,几人吓得落荒而逃。
次日,尸体被村民发现,报了警。四名嫌疑人在一个月内全部被抓捕归到案。
除了小丹的男友在案发时是22岁以外,其他三名女嫌疑人均是十七八岁。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本案中,小丹出于姐妹义气与小娜共同谋划作案计划,对犯罪地进行踩点,并一起到超市购买作案工具菜刀,其已和小娜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意。
在小娜对小雪实施砍杀行为后,众人以为小雪已经死亡。小丹将浑身是汽油的小雪引燃,致使小雪没有被看似而是被活活烧死,属因果关系的错误。
所谓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行为人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
因果关系错误被分为三种类型: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2、事前故意;3、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
本案中的因果关系错误属事前的故意的情形,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但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发生的情况。
比如,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打击,造成乙休克之后,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毁灭罪证,将乙扔到水里(掩埋、碎尸或者扔下悬崖等等),实际上乙是死于后一行为。这种情况下,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因此本案中的小丹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反观小娜,其具备杀害小雪的主观意图,并设局对小雪实施了加害行为,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导致小雪直接死亡,但小娜和小丹之间的意思联络紧密,二人都希望达到小雪死亡的目的,并且汽油和刀具均由小娜所购买,因此其应该承担杀害小雪的刑事责任。
一般人认为,十八岁花季的女孩,与严重暴力犯罪行为是风牛马不相及的,本案中的小娜冷酷和残忍的程度已经远超常人所想象,说到底还是家庭教育的缺失,小娜在家里没有得到正确价值观的引导就匆匆踏入社会,必然会受到社会负面的腐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