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顶山,男子拿着父亲遗嘱要求60岁继母搬走,法院判无效遗嘱
河南平顶山,一男子拿着父亲的遗嘱要求60岁继母搬出自己继承的房子。被拒后,男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遗嘱有效,继母必须搬走,但法院却有不同意见。
刘大爷与原配妻子结婚后,育有一子。刘大爷在与原配共同生活期间,购买了多处房产。原配去世后,刘大爷与王女士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第九年,刘大爷感觉身体大不如从前,于是提前立好遗嘱,且该遗嘱是在有多位见证人的情况下立下的。
遗嘱内容大意为:刘大爷百年后,其现有的财产、百年后的抚恤金、丧葬费全归与原配生下的儿子刘先生所有。也就是说,刘大爷的遗嘱一分也没有留给现任妻子王女士。
刘大爷离世后,其与原配的儿子刘先生拿着遗嘱,要求已经年满60岁、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继母王女士搬离居住地。理由是王女士所居住的房产是刘大爷的遗产。
从情理上讲,刘大爷有处房产,与王女士虽未生肓,但生活那么多年,居然遗产是一点都不留给王女士,太自私自利且无情了。
从法律上讲,刘大爷的遗嘱与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视为无效的,为什么呢?
首先,《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也就是说,由于这些房产是刘大爷与王女士结婚前所购买的,属于婚前财产,且百年抚恤金、丧葬费亦属于个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因此刘大爷确实有处分权。
其次,《民法典》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违背个人真实意愿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无效的。
怎么理解呢?比如说,张三的个人有处分权的财产不能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立遗嘱给情人。否则,即便是根据法律规定情形所设立的遗嘱,也会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而不受法律保护,即无效的。
最后,《民法典》第1141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这是民法典明确"必留份"制度的规定,所谓“必留份”制度,是指以法定继承人的实际生活需要为依据,通过判断特定的法定继承人是否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从而给予特定继承人应继承份额的最低保障制度。
注意!这是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刘大爷的遗嘱是其个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尊重,但前提是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由于刘大爷当时所立的遗嘱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应当视为无效遗嘱。
换而言之,由于刘大爷生前所立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因此王女士可以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定自己所应当可以继承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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