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餐厅老板接到大订单后,被要求到指定供应商处买佛跳墙
浙江杭州,一餐厅老板接到一位自称是学校教务处老师身份客人的电话称,学校想要订4天的饭盒,每天两餐需要120份,每份按照40元的标准做。老板拿起计算器一算,总共消费19200元,这是个大单,立即仔细询问对方取餐时间和付款方式。
对方说次日先付10000元订金,剩余尾款9200元待送餐结束后再支付。老板一听,觉得这样很合理,马上就将自己银行卡信息发了过去。
两人谈妥送餐问题后,老师又提出学校在搞活动时,准备给到场人员送一份“佛跳墙”的礼品,问老板餐厅有没有卖这个,老板回复没有后。老师又说自己有供应商的联系方式,可以提供给老板。
老师的目的很明确,你没有我告诉你哪里有,你多少钱进货我不管,但我可以以更高的价格从你这买。因为我饭盒在你这里订的,顺便在你这里购买“佛跳墙”的礼盒就是顺理成章的。
老板听完对方的话后,立马察觉不对,并想起之前店铺业主群中有人就遇到过这样的骗局。随后老板将自己的情况发到群主提醒各行要注意,并报警求助。
随后公安机关联系对方口中说所说的学校,结果证实该学校根本没有订餐的需求,也就是说,警方已证实这就是一个骗局。
1、事发后,有许多做餐饮的网友们说,这类骗局很多年前就有,想不到现在还有人这样做。网友们还表示,对方那个卖“佛跳墙”的所谓供应商就是他们的同伙,他们的目的就是骗人高价去买他们的产品。
2、那么这位“老师”的行为,该怎么定性?
刑法规定得很清楚,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手段,致使被害人作出错误作分2000元以上数额较大财产行为,构成诈骗罪。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行为人并没有想直接从老板手中骗走钱财,但其虚构老师身份、学校要订餐的事实,主要目的是想让被害人到其同伙处以高价的方式购买所谓的礼品,即其主观故意上就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且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也就是说,只要警方能够认定行为人让老板去买所谓的“佛跳墙”礼盒,并非法占有了2000元以上,就可以认定为构成诈骗罪。
这里要强调一点,在司法实践中,这类骗局有两种诈骗方式,一种是收到相关产品的订金后,人就消失了!二种是货不对版,即是以劣质产品充当优质卖给被害人。
总而言之,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且达到了2000元以上数额较大的,就可以认定为诈骗罪,因为之前行为人是使用了虚构事实等手段。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浙江省数额犯罪认定标准》规定,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分别是指2000元以上和8万元以上,
3、注意!诈骗罪是行为犯。也就是说,即便行为人因被识穿而未能得逞,并不影响定罪,但可以作为犯罪未遂,从轻处罚。
4、这种行为并非一个人能够完成,因此,如果警方认定构成诈骗罪的话,那就属于共同犯罪。
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预谋实施的犯罪行为,各行为人都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4、如果餐厅老板订了食材,造成了经济损失,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无论行为人的行为是违法还是犯罪,民法都评价为过错行为。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得很清楚,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不这样做,老板就不会遭受这个经济损失,因此不论行为人最终受到什么处罚,其都应当赔偿老板的经济损失。
最后,希望本案例能够给做生意的网友们起到一个警醒作用。即遇到这种天上突然掉馅饼的事,一定要谨慎对待,切勿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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