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妻子长期遭受虐待,喝农药自杀,丈夫被判四年
案件背景
1963年出生的付先生是安徽蚌埠人,因经济条件较差,始终没能娶到媳妇。后来有人将余女士介绍给了他,但也告诉了付先生,这个余女士的精神有点不太正常。
已经50多岁的付先生打了半辈子光棍,也没啥挑剔的资本。见了几次之后,觉得余女士的状况也没那么严重,于是二人在2019年的时候结了婚。
可结婚没多久,发现余女士几乎干不了什么活,大部分的生活都需要自己照顾,对余女士是越来越嫌弃。(余女士属于精神二级残疾,还是比较严重的)
之后,付先生便经常因为一些生活琐事而殴打余女士,有时候心情不好了,无缘无故地也会打她。
同时,余女士因为系精神残疾,故享受着低保和残疾人补助。可这些原本是应该由余女士享有的待遇,也全都是由付先生掌控。
付先生拿着这些钱在外大吃大喝,却一分钱也不舍得给余女士花,长期让其以腌菜、咸菜为食。吃也吃不好,还经常遭到殴打,这对余女士的身心伤害很大。
2021年10月16日13时许,余女士独自出门后,来到张某的店里,请求其打电话给丈夫付先生,让其接自己回家。
付先生骑着电动车赶到了张某的店里后,冲着余女士就是一顿拳打脚踢,“没事乱跑啥!”余女士只得不断地求饶。
张某赶紧劝住了付先生。后来在余女士的请求下,张某骑着电动车带着余女士,和付先生一同回到了家中。临走时,张某还不断劝诫付先生,别再打余女士了,她也挺可怜的。
张某走后没多久,付先生再次无故对余女士进行殴打。余女士实在是受不了了,便逃了出来。付先生追赶到村头的水泥路处时,捡起了路边的砖块,开始打、砸余女士。
余女士的额头受伤流了血,路人也纷纷劝解,付先生便带着余女士先来到了卫生所为其包扎。回家的路上,付先生还一直骂骂咧咧地,“今天非得给你打服了!”
回到家后不久,付先生看到余女士拿着一个农药瓶从屋内出来了,余女士指了指自己,又指了指那个农药瓶,意思是自己已经喝了农药。
但付先生却并未采取任何措施,也未拨打120,对余女士放任不管。直到两个小时后,余女士出现了呼吸困难并开始呕吐,付先生有些害怕了,这才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余女士虽被送往了医院抢救,但因延误了时机,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次日,付先生被抓捕归案。
审判过程
检察机关认为,付先生与余女士系夫妻关系,但长期对其殴打、虐待,致其是身心均受到了极大的损害,最终余女士不堪忍受,喝下农药自杀。
付先生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造成余女士自杀身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虐待罪,且具有加重情节,根据《刑法》第260条第2款规定,可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蚌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付先生虐待家庭成员,致被害人余女士死亡,其行为构成虐待罪。付先生能够如实供述罪行,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最终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该判决作出后,控辩双方均无异议。但对于该结果,却有着一些不同的意见。
不同观点
一、付先生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首先,公安机关抓获付先生之后,认为其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而对其刑事拘留,只是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后,检察机关以虐待罪提起了公诉。
按照公安机关最初的观点,付先生作为余女士的丈夫,在已经知晓其喝下了农药的情况下,基于夫妻关系,有义务采取及时、必要的措施,避免严重结果的发生。
但付先生却对其不予理睬,直到余女士出现了严重症状之后,才选择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在主观上,明显具有过失。再具体点,应该属于轻信损害结果可以避免的过失。
也正是因为付先生的过失行为,导致余女士延误了抢救时机而最终身亡,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付先生应数罪并罚
不过具体到本案,过失致人死亡罪所评价的只是付先生在余女士喝下农药之后的行为,在此之前的殴打、饮食照顾上的虐待,则无法评价。
因此便有观点认为,付先生应当对其之前的虐待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以虐待罪的一般情节进行追究。在余女士喝下农药之后的行为,则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来追究刑责。二罪数罪并罚。
但该观点的一个问题在于,虐待罪的加重情形,即因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其实已经可以囊括了付先生的过失行为了。
余女士喝农药自杀,与付先生的虐待行为有着关联关系,无需也不宜将这两个行为割裂开来分别评价。否则该加重情形的规定,在适用空间上就被限制了。
三、付先生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也有一个略显极端的观点,就是付先生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中的故意包括两种形态,即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前者表现为对损害结果的积极追求,持“希望其达成或发生”的心态。而后者则表现为“无所谓”,持放任心态,发生了也不排斥。
具体到本案中,付先生已然知晓余女士喝下了农药,是应当预见到她可能会中毒身亡的。此时付先生的主观心态如何,将直接影响着对行为的定性。
该观点便认为,付先生对余女士中毒身亡的结果,是放任的,是无所谓的,属于间接的故意杀人。
其实在理论和规定上来看,间接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二者之间的界限很清楚,前者不排斥死亡结果的发生,即“虽不追求,也不排斥”;但后者明显是排斥的,是不希望发生的。
但在实践中的界定,的确有一定的困难,毕竟这属于人的主观意识活动。只能通过其他外在行为来具体分析。
检察机关及法院之所以不认为付先生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其重要的一点就是付先生最终还是选择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的行为。
如果付先生“追究或不排斥”余女士的死亡结果,那他完全可以不拨打这个电话。(在没有充足证据证实某个事实的情形下,只能做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
因此,付先生的行为虽然十分恶劣,但以虐待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对于其他罪名而言,还是比较妥当的。
那么您认为付先生构成何罪呢?欢迎留言讨论、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