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遗赠案:第三者把原配告上法庭要履行遗嘱,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这年头,有“被小三”、上当受骗的姑娘,也有“知三做三”的女人,婚姻的外衣是美丽的,让许多男女无限憧憬,但内里却又是复杂的,谁也不清楚上一刻的恩爱,下一刻会不会变为仇视。然而一旦涉及与感情相关的法律问题时,无数女人也才恍然明白,一纸结婚证书有何意义?
2001年,四川泸州的黄永彬在临终前在律师朋友面前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学英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负责安葬。”
但黄永彬与张某并不是法律保护下的夫妻关系,黄永彬的合法妻子是蒋某,两人于1963年登记结婚,领了结婚证,但婚后,由于蒋某没有生育能力,黄永彬便和蒋某领养了一个孩子,这段婚姻也就维持了下去。
1994年,黄永彬与年仅20多岁的张某相识,并且很快产生了感情,2年后,黄永彬与张某公开同居,但并未和蒋某离异,黄永彬与张某的生活费用是黄永彬的退休金以及奖金,不过两人也曾有过共同经营的行为。
2001年,黄永彬被检查出肝癌晚期,时日无多,彼时黄永彬与妻子蒋某的关系已经彻底破裂。蒋某憎恨黄永彬在外面养情人,得知黄永彬的病情后丝毫不同情黄永彬,还有过多次恶语相向;张某则一直陪伴在黄永彬,让黄永彬安稳地度过了最后的岁月。
不过黄永彬与张某只是情人关系,在道德层面上,张某是破坏他人婚姻的第三者,因此始终得不到认可,并且得承受蒋某及其家庭带来的压力。
同年4月,黄永彬逝世,张某负责了黄永彬的葬礼,不过蒋某拒绝执行黄永彬遗嘱上的财产分配,从而被张某告上了法庭。
在当时,《民法典》尚未实行,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继承法》第22条第2、3、4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因此有人认为黄永彬立的遗嘱完全是自己清醒时的主观意愿,所以张某有权继承黄永彬的财产。
不过根据《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58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
所以也有许多人认为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认为张某无权接受黄永彬的遗产馈赠,是合理的。
这桩案件后来一度成了法学生绕不过的案例,涉及法律条例和社会道德,更何况还是财产问题,就显得复杂了。但插足他人婚姻的第三者自然是会受到社会的谴责,即便黄永彬与蒋某已经没有了感情,但两人的婚姻关系并未结束。
不过《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继承权部分,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都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如果“黄永彬遗嘱案”发生在2021年1月1日后,根据《民法典》,张某可继承遗嘱中确定只归黄永彬的财产,但黄永彬与张某同居,黄永彬的财产仍属家庭共有财产,蒋某可以将张某告上法庭,追回这部分财产。